法艺花园

2014-3-6 13:26: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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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市政府出台《温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对温州市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实行救助。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合理安排所需资金,原则上按每年不低于人均3 元的标准筹集,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
  哪些情况下可申请救助?《办法》明确,临时救助的范围是具有温州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因病、因灾、因子女就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具体包括五类情况: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最高标准不超过具体救助对象上学期实际寄宿生活费用);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其救助范围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办法》同时规定,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对象存在拒绝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况的,将不予救助。
  据悉,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分类分档的具体办法和救助限额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救助需求等因素确定。按照规定,同一家庭原则上每年只能给予1 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由相应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可给予2 次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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