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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审议通过 环境污染等民生问题造成损害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 日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通过。 据介绍,条例草案一审之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条例草案发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座谈会,征求法学界专家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对法援资金来源、法援调整事项以及基层政府职能等作出较大修改。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法援专项资金 此次修改,条例借鉴外地经验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确定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 倍执行。 据了解,仅此一项规定,湖北法律援助的潜在人数将新增175 万人,达到524 万;法律援助案件将有可能达到3.5 万件,增加1.1 万件,按照现行办案平均补贴1000元计算,全省共需增加经费投入1000多万。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兆满说,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上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等应给予支持;也有的委员认为,法律援助事业属于公益性质,应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建立多种形式的资金筹集渠道。 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级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法律援助给予扶持;同时,县级以上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为保证经费的使用,条例还规定,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环境污染等涉民生案件纳入法援范围 胡兆满说,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委员、内司委、地方以及法学专家提出,法律援助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在控制好经济困难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对此,条例将因环境污染和农业生产资料造成人生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民事权益、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十条将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产品质量等造成损害的等近十项民生问题列入法律援助调整事项。 此外,条例还考虑到各地的差异性,增加了一款授权规定,允许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基层政府法援职责增大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在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公检法司等部门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的基础上,也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援工作,并为辖区内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 此外,为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条例还将原来经济困难证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改为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增加了电话、邮寄、网上申请及由法律援助机构上门受理等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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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审议通过
环境污染等民生问题造成损害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 日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通过。
据介绍,条例草案一审之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条例草案发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座谈会,征求法学界专家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对法援资金来源、法援调整事项以及基层政府职能等作出较大修改。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法援专项资金
此次修改,条例借鉴外地经验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确定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 倍执行。
据了解,仅此一项规定,湖北法律援助的潜在人数将新增175 万人,达到524 万;法律援助案件将有可能达到3.5 万件,增加1.1 万件,按照现行办案平均补贴1000元计算,全省共需增加经费投入1000多万。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兆满说,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上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等应给予支持;也有的委员认为,法律援助事业属于公益性质,应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建立多种形式的资金筹集渠道。
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级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法律援助给予扶持;同时,县级以上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为保证经费的使用,条例还规定,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环境污染等涉民生案件纳入法援范围
胡兆满说,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委员、内司委、地方以及法学专家提出,法律援助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在控制好经济困难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对此,条例将因环境污染和农业生产资料造成人生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民事权益、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十条将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产品质量等造成损害的等近十项民生问题列入法律援助调整事项。
此外,条例还考虑到各地的差异性,增加了一款授权规定,允许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基层政府法援职责增大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在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公检法司等部门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的基础上,也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援工作,并为辖区内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
此外,为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条例还将原来经济困难证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改为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增加了电话、邮寄、网上申请及由法律援助机构上门受理等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