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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名誉权案传言再起 李颖被认定未侵权
2014-3-5 17:11:22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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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岁末,本已画上句号的“王洛宾名誉权案”风波又起:对于和王洛宾以“父女”相称的李颖的行为是否侵犯王洛宾名誉权的争论屡见报端,给当事人造成极大困扰。为查清事实,记者专门采访了此案的终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法院(2004)新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颖向作家雷进乾提供其与王洛宾父女身份的信件及照片的行为不违法,王洛宾的名誉权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王洛宾名誉权案”自王洛宾之子王海成初次上诉至今已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多次反复,达8年之久。在今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李颖向作家雷进乾提供的写作素材是王洛宾、杜明远及李颖之间的来往信件和照片。这些素材反映的事实是王洛宾在世时已经形成的,并且雷进乾发表文章之前李颖并不知情。因此,李颖对王洛宾在世时与其已形成父女关系的事实的传播,不应承担侵害王洛宾名誉的民事责任。同时王海成对其父亲与李颖是否为亲生父女关系的身份权无权提起诉讼。所以,法院对一审认为的“李颖损害了王洛宾及亲属的名誉”及二审认为的“李颖主张对原告方的名誉不构成侵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进行纠正,李颖对王洛宾不构成名誉侵权。至此,王洛宾身后这场旷日持久的名誉权纷争终于告一段落。
“王洛宾名誉权案”缘于1997年陕西省作家协会副主席雷进乾在《鸭绿江》上发表的报告文学《在那遥远的地方》(后被《作家文摘》转载)。文中讲雷进乾在采访王洛宾时认识了被王洛宾称为女儿的李颖,后根据对李颖采访的内容,叙述了王洛宾与前妻杜明远在共同生活期间曾有一女李颖,及王洛宾与李颖相识并予以呵护的过程。王洛宾之子王海成认为此文纯属虚构,严重损害了王洛宾及其亲属的名誉,1997年8月将雷进乾、《鸭绿江》和《作家文摘》告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随后漫长的8年里,“王洛宾名誉权案”的审理一波三折。1998年,此案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海成的诉讼请求后,王海成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期间,王海成又追加李颖为本案被告。2001年3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雷进乾、李颖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雷进乾、李颖、鸭绿江月刊、作家文摘分别赔偿原告王海成精神损失费3000元、5000元、2万元、2万元,并在《鸭绿江》《作家文摘》两刊物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停止出版、发行《在那遥远的地方》文中关于李颖的有关内容和《还在遥远的地方》一文。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李颖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做出李颖不侵权的判决。
据了解,原审被告雷进乾、鸭绿江月刊、作家文摘没有申请再审,再审中法院对此部分不做审理。
王洛宾是我国著名的作曲家、艺术家,他整理搜集和创作了1000多首优秀的民族音乐作品,其中《在那遥远的地方》《半个月亮爬上来》等歌曲至今还在世界各地传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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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岁末,本已画上句号的“王洛宾名誉权案”风波又起:对于和王洛宾以“父女”相称的李颖的行为是否侵犯王洛宾名誉权的争论屡见报端,给当事人造成极大困扰。为查清事实,记者专门采访了此案的终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法院(2004)新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颖向作家雷进乾提供其与王洛宾父女身份的信件及照片的行为不违法,王洛宾的名誉权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王洛宾名誉权案”自王洛宾之子王海成初次上诉至今已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多次反复,达8年之久。在今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李颖向作家雷进乾提供的写作素材是王洛宾、杜明远及李颖之间的来往信件和照片。这些素材反映的事实是王洛宾在世时已经形成的,并且雷进乾发表文章之前李颖并不知情。因此,李颖对王洛宾在世时与其已形成父女关系的事实的传播,不应承担侵害王洛宾名誉的民事责任。同时王海成对其父亲与李颖是否为亲生父女关系的身份权无权提起诉讼。所以,法院对一审认为的“李颖损害了王洛宾及亲属的名誉”及二审认为的“李颖主张对原告方的名誉不构成侵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进行纠正,李颖对王洛宾不构成名誉侵权。至此,王洛宾身后这场旷日持久的名誉权纷争终于告一段落。
“王洛宾名誉权案”缘于1997年陕西省作家协会副主席雷进乾在《鸭绿江》上发表的报告文学《在那遥远的地方》(后被《作家文摘》转载)。文中讲雷进乾在采访王洛宾时认识了被王洛宾称为女儿的李颖,后根据对李颖采访的内容,叙述了王洛宾与前妻杜明远在共同生活期间曾有一女李颖,及王洛宾与李颖相识并予以呵护的过程。王洛宾之子王海成认为此文纯属虚构,严重损害了王洛宾及其亲属的名誉,1997年8月将雷进乾、《鸭绿江》和《作家文摘》告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随后漫长的8年里,“王洛宾名誉权案”的审理一波三折。1998年,此案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海成的诉讼请求后,王海成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期间,王海成又追加李颖为本案被告。2001年3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雷进乾、李颖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雷进乾、李颖、鸭绿江月刊、作家文摘分别赔偿原告王海成精神损失费3000元、5000元、2万元、2万元,并在《鸭绿江》《作家文摘》两刊物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停止出版、发行《在那遥远的地方》文中关于李颖的有关内容和《还在遥远的地方》一文。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李颖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做出李颖不侵权的判决。
据了解,原审被告雷进乾、鸭绿江月刊、作家文摘没有申请再审,再审中法院对此部分不做审理。
王洛宾是我国著名的作曲家、艺术家,他整理搜集和创作了1000多首优秀的民族音乐作品,其中《在那遥远的地方》《半个月亮爬上来》等歌曲至今还在世界各地传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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