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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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金毅) 8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8岁孩童签订购房合同引起的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杨秀花等人将房屋归还原告李明星,李明星返还杨秀花购房款100元。
  2004年2月的一天,杨秀花让其8岁的外孙李某(男,1996年5月29日生)与李明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李明星将其所有的二间房屋以18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签订协议时付清100元,余款2004年年底付清。杨秀花替李某当场付清100元后,该房屋便由杨秀花等人使用。后来,李明星对此买卖行为表示反悔,要求杨秀花等人归还该房屋未果,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明星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李某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与原告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自始对双方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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