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3: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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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石岩)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杨臣刚对《老鼠爱大米》一歌词曲著作权转让的多次意思表示不一致,存在不确定性,故因不诚信而判决驳回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我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歌曲《老鼠爱大米》的词曲著作财产权。全天通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在湖南、黑龙江、河北、天津移动通信公司开展的无线增值彩铃业务中使用了该歌曲,侵犯了我公司对该歌曲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现我公司起诉要求全天通公司立即停止在无线增值彩铃业务中使用该歌曲,在《法制日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辩称:根据飞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飞乐公司享有《老鼠爱大米》歌曲的著作财产权。而且,我公司在彩铃业务中使用该歌曲取得了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尽到了法律赋予的审查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前后,杨臣刚创作了《老鼠爱大米》一歌的词曲。2005年2月1日,杨臣刚曾向法院出具声明,主要内容包括:杨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将《这样爱你》(《老鼠爱大米》一歌原来的名称)词曲版权转让给田传均;2003年3月1日将该歌曲词曲版权无偿转让给王虎;2004年10月10日再次将该歌曲版权转让给飞乐公司。
  2005年2月,广州出版社出版的《杨臣刚“老鼠爱大米”纪实》一书中刊登的杨臣刚的《道歉信》中,杨臣刚称“曾先后于2002年11月以2000元的价钱卖给北京音乐人田传均;2003年3月无偿转让给北京的王虎;2004年6月以2000元的价钱卖给武汉歌手誓言;2004年9月又以8000元的价钱卖给飞乐唱片的歌手香香,造成了版权上的混乱。”
  2005年9月29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肖飞与被申请人杨臣刚之间的版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案件中,杨臣刚又认可曾于2001年12月23日与肖飞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将《老鼠爱大米》一歌的词曲著作财产权转让给肖飞。2006年1月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决,将该歌曲的词曲著作财产权裁决归肖飞所有。同年1月27日,飞乐公司同肖飞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肖飞以100万元税后价将《老鼠爱大米》一歌的词曲著作财产权转让给飞乐公司。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飞乐公司主张是通过与肖飞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而取得该歌曲词曲著作财产权的,而肖飞的权利又是通过其在武汉仲裁案中提交的与杨臣刚于2001年12月23日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取得的。但在仲裁案件之前,杨臣刚又先后在出具给法院的声明中,以及在《道歉信》中就该歌曲词曲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情况做出了两种与仲裁不同的意思表示。从杨臣刚的声明、转让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不一致性、意思表示的不确定来看,使得法院对杨臣刚所承诺的转让的意思表示产生不信任,从而无法判断杨臣刚就《老鼠爱大米》一歌所授权利的有效性。为此,本案中,飞乐公司依据杨臣刚对肖飞的授权而从肖飞处取得的权利,无法确认该权利的有效性。故法院对飞乐公司依上述权利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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