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20:17: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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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式选择的相关法律风险
  实践中,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电子合同订立的两种最主要的形式。
  (一)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
  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使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利用电子方法,将商业资料由一台独立的电脑应用程序,传送到其他独立的电脑应用程序。EDI的传递具有通用的特点:它可以产生纸张的书面单据,也可以被储存在磁的或者其他的接收者选择的非纸张的中介物上(如磁带、磁盘、激光盘)。
    以一个生产企业的EDI系统为例,其基本流程为:网络收单、审查确认、安排生产、订购零配件、安排运输、海关商检、银行结算等,将整个订货、生产、销售过程贯穿起来。
    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EDI的突出价值就在于大大节约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使贸易流转更为迅速,从而实现了低费用、高效益的基本商业目的。
    但是,由于EDI主要是通过交易各方购买专用增值网(VAN)服务才能实现,所以虽然安全性强,但费用较高,对企业规模实力和所属行业有一定要求。
    特别是网络处理完全由原来系统自动控制,所以交易对网络安全性能要求较高,且要约不可撤回,企业为此付出的管理成本和交易风险较大。
    (二)电子邮件(E—mail)方式
    电子邮件,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以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然后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
    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缔结电子合同也是企业常用的方式。电子邮件具有快捷、方便、低成本的优势,在许多方面都超过了传统的邮件投递业务。
    较之EDI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所订立的合同更能清楚地反映订约双方的意思表示。但是,其缺点在于在传输过程中易被截取、修改,故安全性较差。因此,如果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可以确保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这里,智维律师特别提请企业家注意的是,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认可的未使用电子签名的邮件,仍应依当事人的约定确认其效力,但是相应地,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因此,企业家如能使用电子签名来确认电子邮件的有效性,那么,企业涉诉的风险也就大大降低了。
  三、电子签名效力确认的法律风险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即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后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在电子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它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
    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作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因此,电子签名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为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和保密性,在我国,电子签名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企业家应注意的是,电子签名的真伪仍然是网上交易的最大风险之一。
    我国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包括:用于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但是,若由于专有人保管不善电子签名被盗用或者使用不当,合同双方就会针对该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效力产生争议。因此,智维律师提醒企业家,对于电子签名的保管应谨慎、认真。除此之外,尽最大的努力,验证电子签名的真伪也是企业应当关注的必修课之一。
    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验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呢?现在国内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引入电子认证制度。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
    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认证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确认信息来源;二是确认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替换。
    认证的种类主要包括:站点认证,即通过验证加密的数据能否在两个站点之间成功地传送而进行的认证;数据信息认证,即通过电子信息的来源、内容、时间和目的地的真实性所进行的认证;身份认证,即通过识别合法和非法用户,组织非法用户访问系统而对传输电子信息的当事人的个人身份所进行认证。
    电子认证既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作出鉴别。这里,智维律师建议企业,特别是有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应引入电子认证制度,寻找跨国专业认证机构,对合同相对方进行相关的验证。相关法律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致他人损失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将合同主体的损失减至了最低,对企业来讲,何尝不算是一项“保险”呢?
  摘自:陈晓峰,陈明昊著《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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