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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04-15 08:40:58.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3〕9号 发布日期:2013-04-01 执行日期:2013-04-15 《最高人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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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04-15 08:40:58.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3〕9号
发布日期:2013-04-01
执行日期:2013-04-15
《最高人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