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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1998-08-04 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8-08-04 执行日期:1998-08-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 从1998年9月1日开始,北京,上海,天津,广州,西安,呼和浩特,深圳等7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重新组建仲裁委员会试点城市的仲裁委员会将陆续任期届满。随后,全国其他120多家仲裁委员会也相继面临换届。为了保证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和中国仲裁协会的筹建准备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环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要求,从仲裁工作的实际和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坚持高标准选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积极稳妥地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努力提高仲裁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如期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换届时应当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作好本届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同志》的规定,认真研究仲裁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三)向新一届仲裁委员会提出完善仲裁工作制度的建议; (四)提请审计机关对本届仲裁委员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具体工作又省、自治区和有关城市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的规定精神,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帮助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协商做好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提名工作;认真做好对拟聘任的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考察,把平时考核与换届时的集中考察结合起来;并协助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定好换届工作方案,妥善解决换届中的问题和困难,为市人民政府聘任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作好基础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指导。 五、按照《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有关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的规定精神,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前,拟聘任的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聘任的仲裁员名册,暂时仍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的人选拟定后,应当先将名单及有关材料和仲裁委员会 六、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定目标具体明确、措施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对新一届仲裁委员会考核的依据。仲裁委员会的换届是仲裁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务必精心组织,认真作好。对离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要作好工作,对换届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即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你们认真组织本通知的实施,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办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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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1998-08-04
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8-08-04
执行日期:1998-08-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
从1998年9月1日开始,北京,上海,天津,广州,西安,呼和浩特,深圳等7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重新组建仲裁委员会试点城市的仲裁委员会将陆续任期届满。随后,全国其他120多家仲裁委员会也相继面临换届。为了保证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和中国仲裁协会的筹建准备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环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要求,从仲裁工作的实际和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坚持高标准选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积极稳妥地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努力提高仲裁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如期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换届时应当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作好本届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同志》的规定,认真研究仲裁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三)向新一届仲裁委员会提出完善仲裁工作制度的建议;
(四)提请审计机关对本届仲裁委员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具体工作又省、自治区和有关城市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的规定精神,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帮助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协商做好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提名工作;认真做好对拟聘任的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考察,把平时考核与换届时的集中考察结合起来;并协助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定好换届工作方案,妥善解决换届中的问题和困难,为市人民政府聘任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作好基础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指导。
五、按照《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有关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的规定精神,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前,拟聘任的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聘任的仲裁员名册,暂时仍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的人选拟定后,应当先将名单及有关材料和仲裁委员会
六、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定目标具体明确、措施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对新一届仲裁委员会考核的依据。仲裁委员会的换届是仲裁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务必精心组织,认真作好。对离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要作好工作,对换届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即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你们认真组织本通知的实施,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办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