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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通令 1951-04-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发布日期:1951-04-12 执行日期:1951-04-12 (一)前据皖南人院提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一些问题,经本院签具意见,转请中央核示在案。 (二)兹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51年3月27日法秘字第3365号复示: “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的问题,一般情况与有配偶之人通奸,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告诉人不告诉其配偶者,法院即可不理,告诉人撤回者亦然。至于告诉人对配偶与相奸人一同告诉或单对一人告诉一点,我们同意你院提出之意见,这是可以的,法院应予审判,告诉人对两人都告诉,而单对一人撤回,法院对未经撤回告诉的一人仍有权审判”。 (三)以上指示,希予遵照并希转知各县人民法院遵照!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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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通令
1951-04-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发布日期:1951-04-12
执行日期:1951-04-12
(一)前据皖南人院提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一些问题,经本院签具意见,转请中央核示在案。
(二)兹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51年3月27日法秘字第3365号复示:
“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的问题,一般情况与有配偶之人通奸,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告诉人不告诉其配偶者,法院即可不理,告诉人撤回者亦然。至于告诉人对配偶与相奸人一同告诉或单对一人告诉一点,我们同意你院提出之意见,这是可以的,法院应予审判,告诉人对两人都告诉,而单对一人撤回,法院对未经撤回告诉的一人仍有权审判”。
(三)以上指示,希予遵照并希转知各县人民法院遵照!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