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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 1993-06-10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3]100号 发布日期:1993-06-10 执行日期:1993-06-10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中级人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关于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的通知规定,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及案号问题通知如下: 1、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挂“×政执”字案号(例“朝政执”、“宣政执”等)。 2、立案挂号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掌握。 3、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仍使用原审案号,不另挂新案号。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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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
1993-06-10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3]100号
发布日期:1993-06-10
执行日期:1993-06-10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中级人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关于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的通知规定,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及案号问题通知如下:
1、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挂“×政执”字案号(例“朝政执”、“宣政执”等)。
2、立案挂号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掌握。
3、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仍使用原审案号,不另挂新案号。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