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3:57: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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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失效]
1985-01-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5-01-17
执行日期:1985-01-17
失效日期:1996-12-31
天津市高级人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应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可向被执行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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