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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1980-1-23 0:0 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文 号:[80]劳总薪字19号 发布日期:1980-1-23 执行日期:1980-1-23 失效日期:1994-11-11 《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下达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全国工资处长会议讨论研究,会后又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希研究执行。 一、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这次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升级面做好职工升级工作,转产改行的、改变所有制的、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均不能改变现行工资标准。 二、对于在升级工作期间调动工作的职工,应以本人到达调入单位报到之日为准,凡是一九七九年十月底以前到达调入单位报到的,都由调入单位计算升级人数和负责其升级工作,这些职工中因到达调入单位时间不长,考核评议有困难的,调出单位应负责将其有关情况介绍给调入单位。凡是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以后到达调入单位报到的,仍由调出单位计算升级人数和负责其升级工作,这些职工中升了级的,调出单位应及时通知调入单位。 三、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集体所有制职工,不是单独组织生产而是同全民职工在一起工作的,应在大体保持与同期进厂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升级面相平衡的原则下,给予一定的升级面,但这些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升级面,应与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升级面分别使用,不得互相调剂。这些职工升级时,应按全民所有制职工同一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择优升级。 四、调动工作的职工,这次升级的,一般应在本人原工资的基础上,按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对于工人调作干部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也可以按工人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包括搬迁企业)的职工,按规定现在仍执行高于调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这次升级的,按调入地区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五、只有工资额没有工资等级的职工,这次升级的,可按本人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中与本人工资额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六、有附加工资的职工,这次升级的,其中升一级的,应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升两级的,应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十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无论冲销多少附加工资,升一级的,计算一个升级面;升两级的计算两个升级面。 升级后增加的地区性津贴,不冲销附加工资。 七、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第一二批的军队转业干部,又属于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这次升级的,应按同级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鉴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据此,这次升级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抵销后实际不增加工资的,不计算升级面;抵销后实际增加工资的,按这部分转业干部实际增加工资的合计数和本单位这次实际增加工资的平均级差折算升级面。 八、这次升级的职工,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应先冲销附加工资,然后再将冲销附加工资以后增加的工资冲销其保留工资。只有保留工资,没有附加工资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冲销其保留工资。冲销保留工资后,实际不增加工资的,不计算升级面;实际增加工资的,也按第七条的办法折算升级面。 九、对于已经达到工人或干部现任工作工资标准的最高等级和已达到本工种、本职务最高等级的职工,一般不再升级,但对于其中技术业务水平确已超过最高等级标准的技术业务要求,在生产或工作中又有特殊贡献的,经过考评批准也可以升级。 十、一九七一年以来的工农兵大学毕业生,这次升级的,可在本人现行工资的基础上,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中与本人工资额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十一、实行有半级制工资标准或试行一条龙工资标准加副级的职工,升半级的,计算半个升级面,升两个半级的,计算一个升级面。 实行纺织岗位工资制的工人,升一岗的,计算半个升级面,升两岗的,计算一个升级面。 以上升半级和升一岗的职工,如果有附加工资的,原则上应将其增加工资超过二元五角以上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 十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也应按国发〔1979〕251号文件的规定,经过考评择优升级,并应同计时工人一样计算升级面。计件工人的升级面,不得因升级没有增加工资而挪用于计时职工。 十三、国营农场实行工分制的职工,按纯收益提取分配基金评工记分的,不进行升级。按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的,可以相应地增加工资总额。增加的幅度,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这些单位的生产水平、职工收入水平的情况和不超过工资制职工增资幅度的原则,自行安排。 十四、根据《具体规定》第五项的规定,从一九八~年一月起,劳动工资计划收归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升级工作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如主管部门现在管起来有困难的,经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商,也可以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负责。 国家劳动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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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1980-1-23 0:0
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文 号:[80]劳总薪字19号
发布日期:1980-1-23
执行日期:1980-1-23
失效日期:1994-11-11
《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下达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全国工资处长会议讨论研究,会后又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希研究执行。
一、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这次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升级面做好职工升级工作,转产改行的、改变所有制的、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均不能改变现行工资标准。
二、对于在升级工作期间调动工作的职工,应以本人到达调入单位报到之日为准,凡是一九七九年十月底以前到达调入单位报到的,都由调入单位计算升级人数和负责其升级工作,这些职工中因到达调入单位时间不长,考核评议有困难的,调出单位应负责将其有关情况介绍给调入单位。凡是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以后到达调入单位报到的,仍由调出单位计算升级人数和负责其升级工作,这些职工中升了级的,调出单位应及时通知调入单位。
三、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集体所有制职工,不是单独组织生产而是同全民职工在一起工作的,应在大体保持与同期进厂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升级面相平衡的原则下,给予一定的升级面,但这些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升级面,应与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升级面分别使用,不得互相调剂。这些职工升级时,应按全民所有制职工同一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择优升级。
四、调动工作的职工,这次升级的,一般应在本人原工资的基础上,按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对于工人调作干部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也可以按工人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包括搬迁企业)的职工,按规定现在仍执行高于调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这次升级的,按调入地区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五、只有工资额没有工资等级的职工,这次升级的,可按本人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中与本人工资额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六、有附加工资的职工,这次升级的,其中升一级的,应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升两级的,应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十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无论冲销多少附加工资,升一级的,计算一个升级面;升两级的计算两个升级面。
升级后增加的地区性津贴,不冲销附加工资。
七、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第一二批的军队转业干部,又属于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这次升级的,应按同级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鉴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据此,这次升级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抵销后实际不增加工资的,不计算升级面;抵销后实际增加工资的,按这部分转业干部实际增加工资的合计数和本单位这次实际增加工资的平均级差折算升级面。
八、这次升级的职工,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应先冲销附加工资,然后再将冲销附加工资以后增加的工资冲销其保留工资。只有保留工资,没有附加工资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冲销其保留工资。冲销保留工资后,实际不增加工资的,不计算升级面;实际增加工资的,也按第七条的办法折算升级面。
九、对于已经达到工人或干部现任工作工资标准的最高等级和已达到本工种、本职务最高等级的职工,一般不再升级,但对于其中技术业务水平确已超过最高等级标准的技术业务要求,在生产或工作中又有特殊贡献的,经过考评批准也可以升级。
十、一九七一年以来的工农兵大学毕业生,这次升级的,可在本人现行工资的基础上,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中与本人工资额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十一、实行有半级制工资标准或试行一条龙工资标准加副级的职工,升半级的,计算半个升级面,升两个半级的,计算一个升级面。
实行纺织岗位工资制的工人,升一岗的,计算半个升级面,升两岗的,计算一个升级面。
以上升半级和升一岗的职工,如果有附加工资的,原则上应将其增加工资超过二元五角以上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
十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也应按国发〔1979〕251号文件的规定,经过考评择优升级,并应同计时工人一样计算升级面。计件工人的升级面,不得因升级没有增加工资而挪用于计时职工。
十三、国营农场实行工分制的职工,按纯收益提取分配基金评工记分的,不进行升级。按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的,可以相应地增加工资总额。增加的幅度,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这些单位的生产水平、职工收入水平的情况和不超过工资制职工增资幅度的原则,自行安排。
十四、根据《具体规定》第五项的规定,从一九八~年一月起,劳动工资计划收归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升级工作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如主管部门现在管起来有困难的,经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商,也可以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负责。
国家劳动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