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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25: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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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90-08-16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1990]49号
发布日期:1990-08-16
执行日期:1990-0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五年以来,在全国已经连续进行的五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严肃财经纪律,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惩治腐败,促进改革开放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各种违反财经法纪屡禁不止的现象仍很突出,这不仅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干扰治理整顿,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不稳定因素,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国务院决定,一九九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的指导思想。一九九0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推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进一步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检查中,一定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特别是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案件,不仅要作经济上的处理,而且要给予政纪和法纪的处理,切实纠正执法不严、处理偏宽的现象,以维护国家、的权威。要严格掌握政策,区分自查与被查、初犯与重犯、无意与有意的界限,做到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坚决保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所得,取缔非法收入。要结合大检查,广泛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坚决惩治各种腐败行为,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通过大检查,积极推进财经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兴利除弊,堵塞漏洞,加强管理,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
二、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九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检查的范围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在一九九0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和一九八九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以及一九八八年以来的各种“小金库”资金。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偷税、漏税、抗税,以及超越权限擅自减税、免税;
(二)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乱挤成本,虚报亏损,侵占、截留应交财政的利润、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其他收入,以及违反规定开支各项财政资金;
(三)违反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随意涨价加价,乱收费,牟取非法收入;
(四)私设“小金库”,侵占、私分应交国家和单位收入;
(五)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擅自购买控购、禁购商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营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搞奢侈浪费。对私人借支的公款,也要进行认真清理、收回。在检查中发现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触犯刑律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三、大检查中的几个政策问题。这次大检查,要继续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根据治理整顿的要求和当前的实际情况,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所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进行自查,如实自报违纪金额,不得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出来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依法从宽处理。在自查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都要派出检查组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在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检查时,要注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检查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门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
(二)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组织地进行,尽量避免重复。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开列的委托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力量进行,不得层层下放。地方受托检查中央单位所得分成收入,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发展农业。
(三)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是诱发和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必须坚决取缔。去冬今春进行的清查“小金库”工作,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有不少企业和单位存有侥幸心理,隐匿不报,清查工作还很不彻底。在这次大检查中,仍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继续进行检查。发现继续保留和私设“小金库”的,在处理上要严于去年国务院有关清理检查“小金库”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各项应交违纪款项要保证优先入库,不得截留挪用,拖延不交。如有拒不交库的,请银行协助划拨。少数停工待工企业确因资金困难,补交后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发不出工资的,报经批准,可以允许他们订出交款计划,分期分批交清。
(五)对有意弄虚作假,明知故犯,严重违法违纪的企业和单位,不能上等级、评先进,有关责任人员不能评定先进称号和专业技术职称。
(六)大力加强检查人员的纪律教育,继续保持和发扬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遵守纪律的优良作风。对于极少数检查组和工作组成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检查纠正,严肃处理。
(七)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治理整顿期间甚至更长的时期内还要继续进行下去。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任务十分繁重,必须进一步充实力量,保持稳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
(八)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监督部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通过检查,认真吸取教训,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模范。在检查中,严禁说情护短、徇私包庇,一旦发现这类情况,要公开揭露,从严查处。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
四、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中央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这项工作,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派出强有力的工作组和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国务院仍将从中央部门抽调一批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下去帮助和推动工作。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部门,在大检查期间,除了搞好日常工作外,要集中力量投入大检查。各级计经委、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公安部门和新闻单位,也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并请检察、法院和纪检部门大力支持和协助。
要采取多种形式,更加广泛地邀请和吸收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在工作中,要真心诚意地同他们合作共事,高度重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做好这方面的组织安排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同志,都要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齐心协力,积极工作,为圆满完成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各项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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