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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8:29: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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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判决的机动车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1999-06-28   
发文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文 号:公交管[1999]146号
发布日期:1999-06-28
执行日期:1999-06-28
失效日期:1900-01-01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法院判决车辆转籍问题的请示》(内公交明传〔1999〕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院判决(裁定、调解)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在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时,对车辆及其档案符合转籍过户有关规定,而原车主拒不在《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告知新车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新车主可以到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申请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新车主提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直接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属于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进口车转籍过户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存入车辆档案。转出地车管所办理转籍过户登记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原车主。
1999年6月28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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