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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01-14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办公厅 文 号:计办价格[2002]38号 发布日期:2002-01-14 执行日期:2002-01-14 失效日期:1900-01-01 最高人院办公厅: 报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收费暂行办法 的函》(法办[2001]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司法鉴定中心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时,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06号)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当事人交纳司法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收取上述费用,应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06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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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01-14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办公厅
文 号:计办价格[2002]38号
发布日期:2002-01-14
执行日期:2002-01-14
失效日期:1900-01-01
最高人院办公厅:
报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收费暂行办法 的函》(法办[2001]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司法鉴定中心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时,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06号)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当事人交纳司法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收取上述费用,应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06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