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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09-15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2004]70号 发布日期:2004-09-15 执行日期:2004-0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民航总局 旅游局 外汇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前苏联解体后,中俄两国个体商人将中国轻纺等日用消费品通过航班或列车带入俄境内销售,此后逐渐发展成我企业和商人由国内大量发货,在俄接货后进行批发、零售的方式。在这种贸易方式中,中方企业和商人不直接在俄海关办理货物申报手续,而由俄方企业和商人一次性向我国内发货人收取运费和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并负责在俄办理海关手续,中方将这种贸易方式统称为“包税”贸易。由于俄方企业和商人不向中方企业和商人提供真实合法的报关单据,从而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两国政府已商定共同采取措施加以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促进中俄经贸合作长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方针和目标 各有关方面都要清醒认识到,对俄“包税”贸易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经商所在国守法经营是我企业和商人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因此,在规范对俄“包税”贸易这个问题上,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措施得力。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每一个从事对俄贸易的企业、商人都了解“包税”贸易的弊端,自觉守法经营。 规范对俄贸易秩序涉及面广,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方针是:统一认识,循序渐进,依范,加强管理,对外交涉,联合治理。要立足于两国现行的法规,通过一系列规范措施,达到“三个合法”的目标:即在俄经商人员身份合法,货物来源合法,在俄从事经营活动合法。 二、加强对赴俄经商人员的管理 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和对俄口岸边防检查工作。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赴俄组团旅行社的管理,确保赴俄旅游人员整团出入境,防止其非法在俄滞留从事经商活动。 三、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对俄贸易方式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从事对俄贸易企业的管理,要求其规范出口报关行为,保证商品质量,并按照俄允许的方式在俄办理清关手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和行业协会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建立本地区、本行业赴俄经商企业和经商人员协调机制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序竞争和经营。 四、加强对俄出口商品的报关、商检和外汇管理工作,规范俄来华包机业务 海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俄出口货物的管理。加强与俄海关磋商,改善海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为我企业和经商人员在俄开展正常的贸易投资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质检部门要加强对俄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商品出境,确保商品质量。继续与俄方就检验检疫证书互认、减少贸易技术壁垒等问题进行磋商。 外汇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督促企业遵守外汇管理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俄出口专业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的清查和整顿,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强化经营主体资格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与俄有关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合作。 税务部门收到中国企业和公民在俄从事经营活动受到税收方面不公正待遇的反映后,应与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促其解决。 民航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俄来华货运包机的整顿和管理,对已备案的俄空运公司重新进行安全合格审定,对我国内开通俄货运包机飞行业务的机场进行安全整顿。 五、加强对在俄中方企业和商人的组织管理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和行业协会、驻俄使(领)馆要引导和鼓励在俄中方企业和商人成立商会等民间机构,把在俄中方企业和商人组织起来,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成为维护我企业和商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力量。 六、发挥大型企业的带动作用,建立规范的物流体系 鼓励大型企业发挥龙头作用,通过在我国内对俄贸易商品集散地建立对俄物流中心,在中国货物比较集中的俄边境口岸、机场、港口建立保税仓库,形成规范的对俄贸易物流体系,为我企业提供优质合法的仓储、清关服务。有关部门对此应给予积极帮助和支持。 七、加大服务力度,为我企业和商人在俄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商务部要充分运用与俄经贸部共同建立的“中俄经贸合作网站”,并通过在国内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方式,通告介绍俄经贸、海关、质检、外汇、居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引导赴俄经商人员依法从事商务活动。外交部和驻俄使(领)馆要继续加强护侨工作力度,保护我企业和公民在俄合法权益。 八、启动双边规范贸易秩序机制,加强对外磋商工作 中俄政府间已成立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作为规范贸易秩序工作的主要双边合作机制。中方工作组由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外汇局等单位组成,商务部牵头。要尽快启动该联合工作机制,商议共同规范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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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09-15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2004]70号
发布日期:2004-09-15
执行日期:2004-0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民航总局 旅游局 外汇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前苏联解体后,中俄两国个体商人将中国轻纺等日用消费品通过航班或列车带入俄境内销售,此后逐渐发展成我企业和商人由国内大量发货,在俄接货后进行批发、零售的方式。在这种贸易方式中,中方企业和商人不直接在俄海关办理货物申报手续,而由俄方企业和商人一次性向我国内发货人收取运费和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并负责在俄办理海关手续,中方将这种贸易方式统称为“包税”贸易。由于俄方企业和商人不向中方企业和商人提供真实合法的报关单据,从而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两国政府已商定共同采取措施加以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促进中俄经贸合作长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方针和目标
各有关方面都要清醒认识到,对俄“包税”贸易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经商所在国守法经营是我企业和商人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因此,在规范对俄“包税”贸易这个问题上,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措施得力。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每一个从事对俄贸易的企业、商人都了解“包税”贸易的弊端,自觉守法经营。
规范对俄贸易秩序涉及面广,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方针是:统一认识,循序渐进,依范,加强管理,对外交涉,联合治理。要立足于两国现行的法规,通过一系列规范措施,达到“三个合法”的目标:即在俄经商人员身份合法,货物来源合法,在俄从事经营活动合法。
二、加强对赴俄经商人员的管理
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和对俄口岸边防检查工作。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赴俄组团旅行社的管理,确保赴俄旅游人员整团出入境,防止其非法在俄滞留从事经商活动。
三、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对俄贸易方式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从事对俄贸易企业的管理,要求其规范出口报关行为,保证商品质量,并按照俄允许的方式在俄办理清关手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和行业协会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建立本地区、本行业赴俄经商企业和经商人员协调机制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序竞争和经营。
四、加强对俄出口商品的报关、商检和外汇管理工作,规范俄来华包机业务
海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俄出口货物的管理。加强与俄海关磋商,改善海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为我企业和经商人员在俄开展正常的贸易投资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质检部门要加强对俄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商品出境,确保商品质量。继续与俄方就检验检疫证书互认、减少贸易技术壁垒等问题进行磋商。
外汇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督促企业遵守外汇管理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俄出口专业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的清查和整顿,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强化经营主体资格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与俄有关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合作。
税务部门收到中国企业和公民在俄从事经营活动受到税收方面不公正待遇的反映后,应与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促其解决。
民航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俄来华货运包机的整顿和管理,对已备案的俄空运公司重新进行安全合格审定,对我国内开通俄货运包机飞行业务的机场进行安全整顿。
五、加强对在俄中方企业和商人的组织管理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和行业协会、驻俄使(领)馆要引导和鼓励在俄中方企业和商人成立商会等民间机构,把在俄中方企业和商人组织起来,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成为维护我企业和商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力量。
六、发挥大型企业的带动作用,建立规范的物流体系
鼓励大型企业发挥龙头作用,通过在我国内对俄贸易商品集散地建立对俄物流中心,在中国货物比较集中的俄边境口岸、机场、港口建立保税仓库,形成规范的对俄贸易物流体系,为我企业提供优质合法的仓储、清关服务。有关部门对此应给予积极帮助和支持。
七、加大服务力度,为我企业和商人在俄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商务部要充分运用与俄经贸部共同建立的“中俄经贸合作网站”,并通过在国内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方式,通告介绍俄经贸、海关、质检、外汇、居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引导赴俄经商人员依法从事商务活动。外交部和驻俄使(领)馆要继续加强护侨工作力度,保护我企业和公民在俄合法权益。
八、启动双边规范贸易秩序机制,加强对外磋商工作
中俄政府间已成立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作为规范贸易秩序工作的主要双边合作机制。中方工作组由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外汇局等单位组成,商务部牵头。要尽快启动该联合工作机制,商议共同规范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