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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9-4-20 14:27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文 号:令2009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9-4-20 执行日期:2009-4-20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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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9-4-20 14:27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文 号:令2009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9-4-20
执行日期:2009-4-20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