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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2014-2-26 16: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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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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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6-4-12 11:51
发文单位:水利部
文 号:水资源[2006]115号
发布日期:2006-4-12
执行日期:2006-4-12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第460号令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提高取水许可工作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以取水许可制度为统领,加强了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现了对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要求的统筹兼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取水许可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水法》、《》对取水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流域统一管理,推动水权制度建设等工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注入了新的内涵。
《条例》在认真总结取水许可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水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流域和行政区域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措施,明晰了取水许可分级审批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取用水的内涵和取水许可的范围;简化和规范了取水许可程序;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强调了生态与环境等公共利益的保护,健全和完善了取水许可制度,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条例》还增加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明晰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政策,规范了水资源费的用途,落实和健全了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条例》是继2002年新《水法》颁布后,水资源管理领域又一部重要,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努力开创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新局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是广大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认真学习好《条例》。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部署。要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使广大的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明晰《条例》与原《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异同,明确立法宗旨,准确把握主要内容,掌握《条例》规定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学习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实际,针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到有的放矢,不断提高学习质量,同时还要与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既要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工作职责,又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实践中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根据工作安排,我部正在编印《条例》的有关学习材料,将尽快提供给各地学习使用,同时将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条例》的培训研讨,希望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参加,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务必要将全体有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全部培训一遍。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宣传和普及《条例》是实施依法治水、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今年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要以此为契机,把《条例》的宣传普及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学习的态势,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认识。
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既要大张旗鼓、轰轰烈烈,更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既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进行宣传,又要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既要积极主动地向各方有关领导同志做好宣传工作,争取支持,更要深入厂矿企业、街道乡村向广大取用水户宣传,提高他们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条例》施行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将按照新的要求,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为此,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早准备,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前,要重点对取水许可审批发证、监督管理以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整理、核查,加强水资源管理统计,为下一步换发取水许可证做好准备;要做好地方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及时修订或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要着手研究制定或者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等等。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效果
《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是关系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大事。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水资源管理机构要全力抓,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务求成效。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机构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中职能作用,加强能力建设,积极策划、精心组织,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切实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请各单位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计划于2006年5月15日前报部水资源管理司。
水利部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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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6-4-12 11:51
发文单位:水利部
文 号:水资源[2006]115号
发布日期:2006-4-12
执行日期:2006-4-12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第460号令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提高取水许可工作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以取水许可制度为统领,加强了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现了对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要求的统筹兼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取水许可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水法》、《》对取水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流域统一管理,推动水权制度建设等工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注入了新的内涵。
《条例》在认真总结取水许可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水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流域和行政区域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措施,明晰了取水许可分级审批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取用水的内涵和取水许可的范围;简化和规范了取水许可程序;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强调了生态与环境等公共利益的保护,健全和完善了取水许可制度,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条例》还增加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明晰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政策,规范了水资源费的用途,落实和健全了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条例》是继2002年新《水法》颁布后,水资源管理领域又一部重要,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努力开创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新局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是广大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认真学习好《条例》。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部署。要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使广大的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明晰《条例》与原《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异同,明确立法宗旨,准确把握主要内容,掌握《条例》规定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学习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实际,针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到有的放矢,不断提高学习质量,同时还要与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既要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工作职责,又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实践中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根据工作安排,我部正在编印《条例》的有关学习材料,将尽快提供给各地学习使用,同时将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条例》的培训研讨,希望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参加,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务必要将全体有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全部培训一遍。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宣传和普及《条例》是实施依法治水、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今年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要以此为契机,把《条例》的宣传普及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学习的态势,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认识。
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既要大张旗鼓、轰轰烈烈,更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既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进行宣传,又要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既要积极主动地向各方有关领导同志做好宣传工作,争取支持,更要深入厂矿企业、街道乡村向广大取用水户宣传,提高他们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条例》施行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将按照新的要求,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为此,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早准备,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前,要重点对取水许可审批发证、监督管理以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整理、核查,加强水资源管理统计,为下一步换发取水许可证做好准备;要做好地方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及时修订或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要着手研究制定或者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等等。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效果
《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是关系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大事。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水资源管理机构要全力抓,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务求成效。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机构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中职能作用,加强能力建设,积极策划、精心组织,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切实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请各单位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计划于2006年5月15日前报部水资源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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