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0:29: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3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研字[1991]2号
发布日期: 1991-04-02
实施日期: 1991-04-02
法规效力: 失效
废替修文件: http://www.llgard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0084
失效日期: 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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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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