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1992-12-28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发布日期:1992-12-28 执行日期:1992-12-28 失效日期:1997-10-01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403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1992-12-28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发布日期:1992-12-28
执行日期:1992-12-28
失效日期:1997-10-01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