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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2006-3-6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发布日期:1992-12-28 执行日期:1992-12-28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效日期:1997年10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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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2006-3-6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发布日期:1992-12-28
执行日期:1992-12-28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效日期:1997年10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