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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2013-09-11 14:17:33.0 发文单位:四川省高院司法解释 文 号:川高法【2013】362号 发布日期:2013-06-27 执行日期:2013-06-27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 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 。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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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2013-09-11 14:17:33.0
发文单位:四川省高院司法解释
文 号:川高法【2013】362号
发布日期:2013-06-27
执行日期:2013-06-27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 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 。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