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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6-10-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研字第10534号 发布日期:1956-10-22 执行日期:1956-10-22 失效日期:1900-01-01 天津市高级人院: 你院9月27日高法民庭(56)字第051号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日籍配偶一般的已不可能前来我国,类似来文所称归国华侨张德山诉日籍配偶海野铃子离婚一案情况,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也不可能恢复,我们也不可能征求日籍配偶的意见,因此,这类案件,如无其他特殊情节,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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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6-10-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研字第10534号
发布日期:1956-10-22
执行日期:1956-10-22
失效日期:1900-01-01
天津市高级人院:
你院9月27日高法民庭(56)字第051号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日籍配偶一般的已不可能前来我国,类似来文所称归国华侨张德山诉日籍配偶海野铃子离婚一案情况,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也不可能恢复,我们也不可能征求日籍配偶的意见,因此,这类案件,如无其他特殊情节,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