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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16: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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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02-7-1 0:0  
发文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7-1
执行日期:2002-7-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原则
第三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职责
第四章 物资采购范围
第五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章 物资采购方法
第七章 “四点”采购原则
第八章 物资采购的财务管理
第九章 物资采购的廉政措施
第十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物资集中采购的目的是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纠正条块分散采购造成的行为不规范、缺乏透明度、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弊端,建立起一套新的有效管理体制和办法,为加强法院物资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法院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有关、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物资采购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用本院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法官培训中心、法警基地、接待站、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简称“四点”,下同)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购买、租赁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三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职责
第四条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和监察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领导以及计划财务装备科、行管科、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 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含“四点”,采购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具体实施工作,审定物资采购目录;协调管理采购工作;决定本院的采购事项。
第四章 物资采购范围
第六条 物资采购除上级部门(省法院、市政府)规定到指定的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除外,其他物资(含基层法院委托)采购均由本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其采购目录如下:
一、办公通用设备类
(一)微机(含笔记本式电脑)
(二)计算机显示终端设备
(三)计算机外存贮器
(四)微机打印设备
(五)微机外围设备
(六)复印机械或器材、耗材
(七)打印、复印纸
(八)电话、传真、通信设备
(九)影像设备
(十)家电设备、器材
(十一)办公家具
二、通用机电类
(一)通用机械
(二)机电工具
(三)电源供电设备
三、公安政法类
(一)消防器材
(二)交通管理器材
(三)取证、鉴定器材
(四)安全、检查、监视报警器材
(五)其他专用设备
四、仪器、检测设备
五、建筑材料
(一)各类建筑钢材
(二)水泥
(三)强、弱电管、线及配件
(四)给、排水管及配件
(五)其它建材
六、装饰材料
(一)木材及木制品
(二)油漆、涂料
(三)石材
(四)陶瓷
(五)铝制品
(六)塑料制品
(七)玻璃及制品
(八)五金配件
(九)电器、灯具
(十)毛成品纺制品
(十一)其它装饰材料
七、维修与服务
(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二)印刷品定点印制
(三)彩扩、喷绘定点制作
(四)大型会议定点服务
(五)接待定点场所第五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七条 物资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物资采购计划、参与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采购本部门、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全过程,验收货物并履行合同。
第八条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物资使用单位,应在年(季)末向行管科提出书面采购申请,并由行管科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并组织实施采购。
第六章 物资采购方法
第十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核价采购等。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一)物资采购需要确定定点供应商的;
(二)采购、租赁较大金额的物资、服务项目、建设性工程。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招标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或经公告邀请不足三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应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综合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扩充和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半年内,须采购与前次招标相同的商品,采购商品数额小且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可以进行核价采购。
第十七条 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的采购由机关服务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计划财务科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中有关规定认真履约。在履约过程中,需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变更时,如果新条款金额超过了原合同所载明的预算额度时,应报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四点”采购原则
第十九条 “四点”使用上级拨款或更新改造资金等采购物资的应纳入院物资采购范畴。
第二十条 购买固定资产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纳入院物资采购范畴。
第二十一条 对经常性的大宗物品采购、加工的项目,经多家考察确定后,报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 物资采购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的财务管理严格遵守《会计法》,严格财经纪律,按照《会计准则》、《财务规则》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规范财务制度,按照《会计制度》建帐、做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 做到资金安全不流失,运行正确不出轨。报销有审核、有验收、有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购买的固定资产,依照《成都市中级人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并报机关服务中心登记造册、建档。
第九章 物资采购的廉政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规范物资采购程序,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的工作目标。维护法院形象,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加市法院招标采购的投标活动:
(一)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骗取中标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提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妨碍、排挤其它供应商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本院物资采购办法,负责监督全院物资采购(含“四点”自购)工作,并参与物资采购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监察室应当依法对物资采购进行监督,并向主管院领导或院党组报告结果。监察室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对采购事项进行专项审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十章 附件
第三十二条 采购进口设备、设施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院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ΟΟ二年六月十九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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