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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 1964-03-29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文 号:64中发226号 发布日期:1964-03-29 执行日期:1964-03-29 现将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及其安置、处理,是一项关系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很重要而且很复杂的工作,请各地方、各部门党委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老、弱、残职工较多的城市,以劳动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及其安置、处理工作。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作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地解决每个职工的具体问题,防止草率从事。劳动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及时研究、总结对老、弱、残职工安置、处理的经验;及时检查和解决安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附: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 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 中央、国务院: 现将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我们对这一工作的今后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略) 二、今后意见 为了合理使用劳动力,进一步精干职工队伍,以利于生产和工作,根据各地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现对今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能够坚持轻便工作的老、弱、残职工,应当尽可能地安排他们做力所能及的工作。据了解,各方面提出的老、弱、残职工中,一部分人确实已经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好安排工作;但是,也有不少人身体虽弱,还能够做轻便工作的。对于可以做轻便工作的老、弱、残职工,自己能找到出路的(例如参加手工业生产、服务行业工作等)或自愿退职的,可以作退职处理;不能作退职处理的,应当尽可能地安排他们做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要暂列编外,否则,既不利于合理使用劳动力,也会引起这些人的不满和处理上的困难。北京市丰台桥梁厂去年采取了强弱调剂、合理使用劳动力的办法,在老、弱、残职工二百一十二人中,有一百八十八人(占这类职工总人数的88.6%)安排了适当工作,不仅各方面的人都满意,而且对生产也有益。这种做法,是很好的。 (二)适当放宽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的条件。除了国务院原来规定的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的条件仍然应当继续执行以外,下列老、弱、残职工,也可以暂列编外: 1.患病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在近两年内累计工作不满一年,现停工休养,预计今后一年内仍然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职工; 2.因病致成残废、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较严重的精神病,不能正常从事工作的职工; 3.患矽肺病、煤肺病以及因吸收有毒有害物质而感染严重的难以医治的职业病,停止工作在一年以上的职工。 此外,对于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年以上的职工,也可以按照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暂列编外的条件,暂列编外。 (三)适当地降低暂列编外的老、残职工的生活待遇。前规定老、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后的生活待遇,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与退休待遇(一般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70%)比较,确是高了一些,不利于进一步的安置处理。因此,将暂列编外的老、残职工的生活待遇,可以改为: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一般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其中连续工龄满十五年的职工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以高一些,但不要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70%(以前暂列编外的老、残职工已经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5%待遇的,如何处理,由各地方按照当地具体情况决定)。关于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年以上的暂列编外的老、残职工的生活待遇,一般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50%发给,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有特殊贡献的职工,也可以酌情提高,但不要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60%。因患矽肺病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暂列编外以后的生活待遇,仍然按照国务院国周字100号文批转劳动部等五个部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第(三)项的规定办理。至于暂列编外的体弱职工的生活待遇,因为涉及到劳动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重大修改,情况比较复杂,仍以按照病假期间的待遇规定办理为宜。对于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生活费的开支:属于企业单位的,患职业病的职工,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项下开支;停工休养已享受疾病救济费的体弱职工,从劳动保险基金中开支(未提劳动保险金的单位,由企业直接支付),老、残的职工,均在营业外项下开支;属于事业单位的,均在事业费项下开支;属于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均在行政费内单另列项开支。 (四)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后,进一步的安置处理办法,去年四月间国务院曾批转了“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安置和处理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意见”,要各地方、各部门进行试点,待各地方、各部门将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送来以后,再行研究确定。现在在安置处理办法上,可以先适当地放宽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以后子女等顶替工作的条件。即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做退休、退职处理的老、弱、残职工,不论暂列编外与否,凡是他们家居城镇合乎条件的子女和其他赡养亲属,都可以顶替;矿山井下工人、林业采伐工人、地质勘探工人、盐场工人和其他能够迁回农村居住的职工,在退休、退职以后,他们家居农村的合乎条件的子女和其他赡养亲属,也可以顶替。顶替时,必须先行或者同时办理被顶替职工的退休、退职手续。无论定员是否已满,都可以进行顶替,但是由于顶替而超过定员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应当按照劳动计划统筹安排,将多余的职工调剂到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去,以免浪费劳动力。这样做,既能够使企业以弱换强,有利于生产,又能够使这些职工的赡养亲属得到妥善安排,使他们的生活较有保障,有利于减少安置处理工作上的阻力。 (五)妥善地安置和处理老、弱、残职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它体现着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的关怀,也关系到广大工人阶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项工作做好了,将会鼓舞广大职工群众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否则,也会产生消极作用。因此,我们建议各地党委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主动做好这一工作。并建议老、弱、残职工较多的城市,以劳动部门为主会同工会、民政、企业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通盘考虑和组织老、弱、残职工的安置处理工作,审查批准各单位关于老、弱、残职工安置处理的方案,总结和交流这方面的工作经验,解决安置处理中的问题,统筹调剂安置尚能做轻便工作而本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职工。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发扬共产主义风格,照顾全局利益,从有利于安置,有利于生产出发,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别人。凡是本部门本单位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提到上级去,要乐于接纳本部门可以安置能做轻便工作的老、弱、残职工。在安置处理工作中,各单位行政方面和工会组织要特别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和解决有关的每个职工的具体问题,使老、弱、残职工及广大职工群众在安置处理老、弱、残职工过程中受到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热爱党、热爱毛主席、热爱国家的思想和工作积极性。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能批转各地方、各部门参照办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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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
1964-03-29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文 号:64中发226号
发布日期:1964-03-29
执行日期:1964-03-29
现将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及其安置、处理,是一项关系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很重要而且很复杂的工作,请各地方、各部门党委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老、弱、残职工较多的城市,以劳动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及其安置、处理工作。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作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地解决每个职工的具体问题,防止草率从事。劳动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及时研究、总结对老、弱、残职工安置、处理的经验;及时检查和解决安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附: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
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
中央、国务院:
现将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我们对这一工作的今后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略)
二、今后意见
为了合理使用劳动力,进一步精干职工队伍,以利于生产和工作,根据各地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现对今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能够坚持轻便工作的老、弱、残职工,应当尽可能地安排他们做力所能及的工作。据了解,各方面提出的老、弱、残职工中,一部分人确实已经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好安排工作;但是,也有不少人身体虽弱,还能够做轻便工作的。对于可以做轻便工作的老、弱、残职工,自己能找到出路的(例如参加手工业生产、服务行业工作等)或自愿退职的,可以作退职处理;不能作退职处理的,应当尽可能地安排他们做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要暂列编外,否则,既不利于合理使用劳动力,也会引起这些人的不满和处理上的困难。北京市丰台桥梁厂去年采取了强弱调剂、合理使用劳动力的办法,在老、弱、残职工二百一十二人中,有一百八十八人(占这类职工总人数的88.6%)安排了适当工作,不仅各方面的人都满意,而且对生产也有益。这种做法,是很好的。
(二)适当放宽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的条件。除了国务院原来规定的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的条件仍然应当继续执行以外,下列老、弱、残职工,也可以暂列编外:
1.患病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在近两年内累计工作不满一年,现停工休养,预计今后一年内仍然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职工;
2.因病致成残废、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较严重的精神病,不能正常从事工作的职工;
3.患矽肺病、煤肺病以及因吸收有毒有害物质而感染严重的难以医治的职业病,停止工作在一年以上的职工。
此外,对于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年以上的职工,也可以按照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暂列编外的条件,暂列编外。
(三)适当地降低暂列编外的老、残职工的生活待遇。前规定老、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后的生活待遇,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与退休待遇(一般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70%)比较,确是高了一些,不利于进一步的安置处理。因此,将暂列编外的老、残职工的生活待遇,可以改为: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一般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其中连续工龄满十五年的职工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以高一些,但不要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70%(以前暂列编外的老、残职工已经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5%待遇的,如何处理,由各地方按照当地具体情况决定)。关于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年以上的暂列编外的老、残职工的生活待遇,一般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50%发给,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有特殊贡献的职工,也可以酌情提高,但不要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60%。因患矽肺病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暂列编外以后的生活待遇,仍然按照国务院国周字100号文批转劳动部等五个部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第(三)项的规定办理。至于暂列编外的体弱职工的生活待遇,因为涉及到劳动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重大修改,情况比较复杂,仍以按照病假期间的待遇规定办理为宜。对于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生活费的开支:属于企业单位的,患职业病的职工,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项下开支;停工休养已享受疾病救济费的体弱职工,从劳动保险基金中开支(未提劳动保险金的单位,由企业直接支付),老、残的职工,均在营业外项下开支;属于事业单位的,均在事业费项下开支;属于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均在行政费内单另列项开支。
(四)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后,进一步的安置处理办法,去年四月间国务院曾批转了“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安置和处理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意见”,要各地方、各部门进行试点,待各地方、各部门将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送来以后,再行研究确定。现在在安置处理办法上,可以先适当地放宽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以后子女等顶替工作的条件。即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做退休、退职处理的老、弱、残职工,不论暂列编外与否,凡是他们家居城镇合乎条件的子女和其他赡养亲属,都可以顶替;矿山井下工人、林业采伐工人、地质勘探工人、盐场工人和其他能够迁回农村居住的职工,在退休、退职以后,他们家居农村的合乎条件的子女和其他赡养亲属,也可以顶替。顶替时,必须先行或者同时办理被顶替职工的退休、退职手续。无论定员是否已满,都可以进行顶替,但是由于顶替而超过定员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应当按照劳动计划统筹安排,将多余的职工调剂到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去,以免浪费劳动力。这样做,既能够使企业以弱换强,有利于生产,又能够使这些职工的赡养亲属得到妥善安排,使他们的生活较有保障,有利于减少安置处理工作上的阻力。
(五)妥善地安置和处理老、弱、残职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它体现着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的关怀,也关系到广大工人阶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项工作做好了,将会鼓舞广大职工群众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否则,也会产生消极作用。因此,我们建议各地党委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主动做好这一工作。并建议老、弱、残职工较多的城市,以劳动部门为主会同工会、民政、企业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通盘考虑和组织老、弱、残职工的安置处理工作,审查批准各单位关于老、弱、残职工安置处理的方案,总结和交流这方面的工作经验,解决安置处理中的问题,统筹调剂安置尚能做轻便工作而本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职工。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发扬共产主义风格,照顾全局利益,从有利于安置,有利于生产出发,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别人。凡是本部门本单位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提到上级去,要乐于接纳本部门可以安置能做轻便工作的老、弱、残职工。在安置处理工作中,各单位行政方面和工会组织要特别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和解决有关的每个职工的具体问题,使老、弱、残职工及广大职工群众在安置处理老、弱、残职工过程中受到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热爱党、热爱毛主席、热爱国家的思想和工作积极性。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能批转各地方、各部门参照办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