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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0: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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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4-02-21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4]司公字第23号
发布日期:1984-02-21
执行日期:1984-02-21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发〔1983〕128号文批准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外交部、最高人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办联合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你处,请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供办证时参考。
附件一:民政部关于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8月26日、民〔1983〕民94号)(略)
附件二: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1983年11月28日、(83)部领二字第261号)(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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