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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0: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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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可否出具“保姆”经历证明事的复函
1984-03-29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4]司公字第61号
发布日期:1984-03-29
执行日期:1984-03-29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九日闽司证(84)24号《关于可否出具“佣人”经历证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据了解美国移民局允许以保姆(womenworker)身份赴美定居,其他省、市的公证处也办理过此类证明。因此,公证处调查核实后,可为林立玉出具从何时起在施妹仔家做保姆,照顾施的生活及料理家务的经历证明,但不宜采用“佣人”一词。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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