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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0: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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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经济保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书事的函
1984-09-04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4]司公字第188号
发布日期:1984-09-04
执行日期:1984-09-04
公安部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九日(84)公六(2)第1791号《关于改变我公民申请自费去美国留学的经济保证书认证的通知》告,最近美国国务院中国处、美新闻总署中国处,就我自费留学生的经济保证书在美国的认证手续,同我使馆教育处磋商了新的办法。美方提出,根据美国和惯例,经济保证书只需州一级认证处认证即生效,本人可执行此件办理入美签证,不必经美国国务院认证。公安部根据中央放宽出国限制,鼓励和支持自费出国留学的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美方意见。今后公安部门在受理我公民自费去美国留学的申请时,要求本人提供经美国州政府认证过的经济保证书原件;有的申请人因恐怕原件丢失而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如经我公证处公证公安部门也予接受。
据此,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如当事人申请办理上述经济保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事项,请给予办理。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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