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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8: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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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处不宜直接与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的函
1986-01-13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6]司公字第7号
发布日期:1986-01-13
执行日期:1986-01-13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85)沪证外字第8500号函由外交部领事司转我司。经研究认为,外国驻华使、领馆由公证处询问某些事情或请求办理某一公证事项,以及公证处的答复,均须经过我司、外交部领事司或当地外办转递,公证处不宜直接受理。
此次英国驻华使馆直接给你处去函,询问为申安沈出具出生证明事,因你处已受理,复信不宜再由领事司转。故可由你处直接答复英国使馆,并在答复时向对方说明,今后如他们对我公证书有疑问,应与我司或外交部领事司联系或询问。
现将你处给英驻华使馆的复信退回。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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