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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6: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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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工作分工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05-21   
发文单位:司法部、 中国法学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1987-05-21
执行日期:1987-05-21
失效日期:1900-01-01
司法部外事司、司法协助办公室,中国法学会国际联络部,全国协会国际联络部:
现将《关于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工作分工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工作分工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7年5月21日)
自1987年1月起,中国法学会和全国律师协会已自行负责和办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际联络工作。司法部司法协助办公室业已成立。为了加强各部门的外事工作,经部、会领导协商,现对一部两会外事工作的分工,外事经费的使用等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今后一部两会的外事工作,在司法部的统一归口管理下,原则上实行官民分开,同时根据对外政策的需要和交往的实际内容,在分工的基础上,也可以作必要的交叉。遇到交叉问题,由司法部外事司协调。
(一)司法部外事司的职责范围
1.认真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负责拟定部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部领导指示,与有关国家或代表机构就司法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联系和交涉,统一规划或具体办理与外国谈判和签订司法领域的协定、协议等事项。
3.负责接待外国官方司法代表团、组或个人;接待由官方推荐的国际上知名的、与政府有关的界人士,接待与本部各业务司有关的团、组和与本部有友好交往的国外法律界的组织或个人。
4.负责组织司法代表团、组或个人出国访问或考察。
5.负责组织参加联合国系统和有官方背景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举办在我国召开联合国系统的官方的或有官方支持的国际会议或双边会议。
6.负责办理本部系统各类人员(包括律师、由全国律协提名,征求部公证律师司意见)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外国留学生、专家来司法部所属院校学习、讲学等有关事宜。
7.负责调研、编译各国司法制度和律组织情况,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我国法制建设的对外宣传工作。
8.负责法学会国际联络部、律师协会国际联络部和司法协助办公室外事工作的归口、协调工作,管理本部和部属单位的涉外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法学会国际联络部职责范围
1.负责与国外的非政府性的法学组织、法学学术团体以及个人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组织实施与法学会有关的多边和双边的交流合作协议。
2.负责接待外国的法学组织、法学学术团体、法学研究机构的访华团、组或个人。
3.负责组织国内有关团体或个人参加非政府性的国际的、区域性的法学、法律组织;组织参加外国非政府性法学、法律团体召开的国际的、区域性的会议和法学学术讨论会;负责举办在我国召开的非政府性双边和多边的法学学术讨论会或国际会议。
4.负责应外国法学组织、法学学术团体及学者、教授、法律工作者个人邀请出访的团、组或个人以及需以法学会名义派出的出国留学、进修、讲学人员的组织事宜。
5.继续与已经建立联系的外国律师组织保持友好交往关系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全国律协国际联络部
1.负责接待外国律师组织派出的访华团、组或个人,接待以律师为主(律师参加人数占50%以上)的访华团、组;
2.负责组织应外国律师组织邀请的出访团、组或个人;
3.负责组织参加外国或国际律师组织召开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会议;举办在我国召开的国际律师会议或双边律师讨论会;
4.负责办理参加地区或国际律师组织的具体事宜。
二、部外事司负责归口的事项:
1.负责审核、协调两会联络部和司法协助办公室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并对执行对外方针政策进行监督指导;
2.会签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带有政策性的文件;
3.会签司法协助协议草案;
4.会签拟与外国法律组织签订的双边或多边业务交流协议、议定书和备忘录等文件;
5.会签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有关两会负责人出访等事项的文件;
6.会签两会由部、会联名发出的外宾接待计划和需要由部名义发出的其他文电;
7.审批办理申请出国护照的文件和通知驻外使领馆发签证的文电。
三、外事经费划分问题
司法部和法学会、律师协会的外事经费由财政部统一拨付,没有具体划分部、会经费数额,为了便于工作,暂定在财政部拨付给司法部的年度外事经费总额中各划出15%,给法学会和全国律师协会包干使用。两会在各15%份额内的外事活动开支。由两会领导按现行财务规定审批有效,不再经部领导审批。经部计财司审核,凡符合财务规定的,应予报销。
四、关于档案和文电的有关规定
1.中国法学会国际联络部和司法部外事司联合办公期间所形成的法学会对外工作的档案已由外事司统一向办公厅归档,为保持档案的完整性,这部分档案不再向法学会移交。今后法学会国际联络部使用这部分档案,经该部负责人和外事司负责人签批后,由办公厅档案室凭审批单提供使用。
2.法学会、律师协会及其国际联络部因外事工作以司法部或司法部外事司名义和我驻外使馆、港澳工委来往的电报(包括密码电报),由外事司分别转给两会,由两会保管、归档,不再收回。其它参阅的电报由办公厅批阅后退回司法部保存。
3.法学会和律师协会需参阅和执行的外事文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须向两会国际联络部传达的,由外事司传达。
(二)凡允许复印的文件由外事司复印转发两会国际联络部;凡不允许复印的文件,通知两会国际联络部的同志到外事司阅读。
司法部、 中国法学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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