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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5: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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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
1987-06-18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7-06-18
执行日期:1987-07-01
失效日期:1900-01-0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允许律师到海关阅卷,了解有关案情,但只供查阅正卷,副卷不予提供。
三、律师阅卷,可摘抄、记录,未经许可不许翻拍、复印。
四、律师到海关阅卷,要出示律师证件及所在开具的证明,经海关方面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五、律师应在海关指定的地点阅卷。案卷不许拆卸,不许带走。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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