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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自费留学人员出具父母收入证明事的通知 1988-01-22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8]司公字第8号 发布日期:1988-01-22 执行日期:1988-0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领认函(1987)120号函告,一些国家规定,外国自费留学人员凡父母收入或人均生活水平低于一定限额,即可申请减免注册学费。如比利时规定:凡父母年收入低于37万比郎(约合3万多人民币),凭父母收入情况公证书即可申请减付学费一半以上。目前我国一般家庭收入远远低于这些国家的最低限额,如能出具此类公证书,将有利于我国留学生在国外求学。为此,经研究认为,我公证机关可以应当事人申请,为自费留学人员办理此类证明(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但为出国探亲申办签证而要求出具收入证明的,暂不办理,可将情况报来再作研究。 以上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附件一: 父母收入证明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驻××国××市××街××号)的父亲×××和母亲×××的年收入为××××人民币(或:年收入低于××××元人民币),家庭所需扶养人口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采用“低于××××元人民币”格式的,其人民币数额为对方国家所要求的人均生活水平折合人民币后的最低限额。 附件二: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人民币数额为对方国家要求的人均生活水平折合人民币后的最低限额。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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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自费留学人员出具父母收入证明事的通知
1988-01-22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8]司公字第8号
发布日期:1988-01-22
执行日期:1988-0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领认函(1987)120号函告,一些国家规定,外国自费留学人员凡父母收入或人均生活水平低于一定限额,即可申请减免注册学费。如比利时规定:凡父母年收入低于37万比郎(约合3万多人民币),凭父母收入情况公证书即可申请减付学费一半以上。目前我国一般家庭收入远远低于这些国家的最低限额,如能出具此类公证书,将有利于我国留学生在国外求学。为此,经研究认为,我公证机关可以应当事人申请,为自费留学人员办理此类证明(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但为出国探亲申办签证而要求出具收入证明的,暂不办理,可将情况报来再作研究。
以上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附件一:
父母收入证明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驻××国××市××街××号)的父亲×××和母亲×××的年收入为××××人民币(或:年收入低于××××元人民币),家庭所需扶养人口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采用“低于××××元人民币”格式的,其人民币数额为对方国家所要求的人均生活水平折合人民币后的最低限额。
附件二: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人民币数额为对方国家要求的人均生活水平折合人民币后的最低限额。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