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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32: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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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鼓励留学归国人员从事律师工作的通知
1993-01-19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3-01-19
执行日期:1993-01-19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政府希望他们早日学成回国,建功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部《关于工作进一步改革的意见》,尽快解决我国目前律师队伍中专业人才和外语人才缺乏的问题,现决定对归国留学人员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采取特别优惠待遇,具体措施如下:
一、凡在国外取得法律、金融、对外经贸、房地产、知识产权、工商管理等专业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回国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人员,无论到国办所还是去合作制所工作一律免试授予律师资格。
二、对那些曾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敌对宣传影响,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归国人员,一律不予追究;因非职业道德方面的原因被取消律师资格的,归国后从事律师工作的重新授予律师资格。
三、归国办合作制的,办所地点可以自由选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优先审批。
四、归国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在分配制度上可以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带回的资金允许在一定时间内提回;可以给予一定的利润分配;离开律师事务所时也可以按一定比例分割财产。
五、对引进外资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
六、回国人员出国办案及参加国际交流等活动不受限制,有关部门提供手续上的方便。
七、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出国人员的一切待遇。
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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