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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 1994-06-18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4]201号 发布日期:1994-06-18 执行日期:1994-06-18 失效日期:1900-01-01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解决离退休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请示”〔皖司函(1993)153号〕文收悉。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关于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86)司发计字第164号文的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办法的,其在编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后的费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在没有制定新的经费管理办法之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请你们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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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
1994-06-18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4]201号
发布日期:1994-06-18
执行日期:1994-06-18
失效日期:1900-01-01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解决离退休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请示”〔皖司函(1993)153号〕文收悉。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关于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86)司发计字第164号文的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办法的,其在编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后的费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在没有制定新的经费管理办法之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请你们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