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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24: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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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启用激光防伪标签的公告
1995-07-1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1995]528号
发布日期:1995-07-10
执行日期:1995-07-15
失效日期:1900-01-01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为严厉打击“三伪”,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必须加贴激光防伪标签,新核发的手册无标签的,各口岸海关一律不予接受报关。
二、1995年7月15日前核发的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应根据主管海关的安排办理补贴标签手续,全部补贴防伪标签的手续在1995年10月31日前结束。自1995年11月1日零时起,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无防伪标签的,为无效手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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