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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48: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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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失效]
1997-03-10   
发文单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文 号:证委发[1997]13号
发布日期:1997-03-10
执行日期:1997-03-10
失效日期:1999-12-21
为了进一步搞好B股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将有关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发行B股企业的条件
发行B股的预选企业须满足《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的条件。
二、推荐企业的程序
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直属机构)提出申请。各部门按照发行B股的条件,对企业申报的文件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条件成熟的,选择1—2家向国务院证券委推荐。
三、国务院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在推荐企业时,应向证券委提供下列文件:
1.推荐文件;
2.公司申请文件;
3.公司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所列发行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4.公司所募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的公司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公司当年税后利润预测;
7.尚未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对拟投入公司的资产价值估算意见;
8.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就公司发行前景所作的分析报告;
9.国务院证券委需要的其它文件。
此外,材料还应附上填写好的《申请发行B股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
上述文件力求简明扼要,以A4纸印刷,装订成册后,一式八份上报国务院证券委。
四、国务院证券委在接到国务院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的推荐文件后,根据B股的规定和市场情况,筛选发行B股的企业并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发行B股的预选企业(其中发行面值3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国务院证券委报国务院审批)后,通知国务院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及企业。企业正式接到通知后,方可开始发行B股的准备工作,并按照B股法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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