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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15: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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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08-26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1997]088号
发布日期:1997-08-26
执行日期:1997-08-26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司法部关于加强队伍建设的决定,司法部决定开展创建文明活动,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高层次发展。现将《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活动,应坚持“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工作作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一方面要认真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创建活动,切实做好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本省(区、市)文明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要参照(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区、市)和地(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标准和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使部、省(区、市)和地(市)不同层次的文明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地开展起来,推动律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尽职尽责,努力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新的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
附: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律师法》,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引导和推动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高层次发展,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方针,全面实施《律师法》,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全面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典型引路,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把律师队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法制的健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活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道德高尚、服务优质、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的律师队伍。
(二)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律师事务所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高层次发展,建设一批素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规模所;
(三)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全面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标准
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总的标准是:职业道德好、服务质量优、人员素质高、社会形象好、组织规模大、管理规范化、业务实力强、设备较先进。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突出
1.认真组织律师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服务方向。律师每月应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政治学习。政治学习要做到有主题、有发言记录。
2.依照党章的规定,建立了分党支部或党总支部。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民主生活会,并做到有主题、有发言记录。建立了党员评议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活动。
3.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效突出,获得地、市以上组织授予的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立了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当事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给予优、良评价的占80%以上。
5.律师事务所环境建设、爱国卫生、治安保卫等方面符合社区管理要求。
(二)重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措施有力
1.每个律师都能够熟知《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建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制约机制,设置了社会监督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有人负责处理投诉电话和当事人的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3.每年开展一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活动,并建立了评查档案。
4.律师事务所及其全体律师连续三年未受到惩戒或行政处罚。
(三)组织机构形成规模,人员素质高
1.律师事务所形成较大规模。专职执业律师达到20名以上。
2.设有三个以上的业务部,各业务部有三名以上有专业特长的律师。
3.形成专职律师与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的合理比例,律师助理和行政辅助人员的总数不低于专职律师总数的50%。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律师达到70%。
5.通过国家英语六级水平考试(或具有同等水平)的专职律师达到20%以上。
6.专职律师人均每年撰写并发表理论研讨、学术文章不少于一篇。
7.制定了律师培养、培训规划,并付诸实施。
(四)具有高度自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1.具有完备、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章程;收结案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统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请示报告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信息调研和资料管理制度;文明办公规则;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等。
2.建立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制度,并严格执行。
3.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统一入帐,帐目清楚、开支合理。
4.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5.律师事务所的分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规定留足各种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基金。依法缴纳税费。
6.建立了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实行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制度,每年进行质量检查评比。
8.律师的养老、医疗已加入当地政府设立的社会统筹或已参加社会保险。
9.设置民主管理机构,如律师会议、合作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业务实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1.在律师业务拓展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成功地办理过一些有重大影响的疑难事件,在本省(区、市)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经济效益每年有较大的增长,业务量每年递增10%以上,全所年收费总额居本省(区、市)前五名。
3.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本所实际,每年从收入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六)办公条件现代化,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1.律师事务所有办公用房(自有或租用),专职律师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办公场所符合律师工作特点,整洁宽敞明亮。
2.拥有图书资料室,专业图书达到1000册以上。
3.建立专门档案室,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
4.拥有现代化通信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建立起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分析、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评选采取先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检,向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然后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评审委员会考核、批准。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严格根据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标准,推荐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候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申请;(2)律师事务所自检报告;(3)律师事务所事迹材料;(4)各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上述材料请于97年11月30日前报司法部律师司。
(三)对各地推荐的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候选单位,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评审委员会将派出若干工作组根据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于1997年底完成审批工作。评选为部级文明建设事务所的,由司法部颁发“司法部部级文明建设事务所”标牌和荣誉证书。
(四)部文明律师事务所评审委员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审验收工作。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评为部级文明建设事务所的,评审委员会每两年复评一次,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司法部决定开展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活动,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高层次发展。现将《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活动,应坚持“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工作作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一方面要认真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创建活动,切实做好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本省(区、市)文明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要参照(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区、市)和地(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标准和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使部、省(区、市)和地(市)不同层次的文明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地开展起来,推动律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尽职尽责,努力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新的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
附: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律师法》,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引导和推动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高层次发展,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方针,全面实施《律师法》,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全面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典型引路,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把律师队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法制的健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活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道德高尚、服务优质、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的律师队伍。
(二)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律师事务所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高层次发展,建设一批素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规模所;
(三)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全面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标准
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总的标准是:职业道德好、服务质量优、人员素质高、社会形象好、组织规模大、管理规范化、业务实力强、设备较先进。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突出
1.认真组织律师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服务方向。律师每月应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政治学习。政治学习要做到有主题、有发言记录。
2.依照党章的规定,建立了分党支部或党总支部。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民主生活会,并做到有主题、有发言记录。建立了党员评议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活动。
3.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效突出,获得地、市以上组织授予的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立了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当事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给予优、良评价的占80%以上。
5.律师事务所环境建设、爱国卫生、治安保卫等方面符合社区管理要求。
(二)重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措施有力
1.每个律师都能够熟知《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建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制约机制,设置了社会监督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有人负责处理投诉电话和当事人的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3.每年开展一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活动,并建立了评查档案。
4.律师事务所及其全体律师连续三年未受到惩戒或行政处罚。
(三)组织机构形成规模,人员素质高
1.律师事务所形成较大规模。专职执业律师达到20名以上。
2.设有三个以上的业务部,各业务部有三名以上有专业特长的律师。
3.形成专职律师与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的合理比例,律师助理和行政辅助人员的总数不低于专职律师总数的50%.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律师达到70%。
5.通过国家英语六级水平考试(或具有同等水平)的专职律师达到20%以上。
6.专职律师人均每年撰写并发表理论研讨、学术文章不少于一篇。
7.制定了律师培养、培训规划,并付诸实施。
(四)具有高度自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1.具有完备、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章程;收结案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统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请示报告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文明办公规则;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等。
2.建立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制度,并严格执行。
3.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统一入帐,帐目清楚、开支合理。
4.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5.律师事务所的分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规定留足各种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基金。依法缴纳税费。
6.建立了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实行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制度,每年进行质量检查评比。
8.律师的养老、医疗已加入当地政府设立的社会统筹或已参加社会保险。
9.设置民主管理机构,如律师会议、合作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业务实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1.在律师业务拓展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成功地办理过一些有重大影响的疑难事件,在本省(区、市)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经济效益每年有较大的增长,业务量每年递增10%以上,全所年收费总额居本省(区、市)前五名。
3.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本所实际,每年从收入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六)办公条件现代化,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1.律师事务所有办公用房(自有或租用),专职律师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办公场所符合律师工作特点,整洁宽敞明亮。
2.拥有图书资料室,专业图书达到1000册以上。
3.建立专门档案室,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
4.拥有现代化通信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建立起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分析、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评选采取先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检,向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然后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评审委员会考核、批准。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严格根据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标准,推荐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候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申请;(2)律师事务所自检报告;(3)律师事务所事迹材料;(4)各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上述材料请于97年11月30日前报司法部律师司。
(三)对各地推荐的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候选单位,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评审委员会将派出若干工作组根据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于1997年底完成审批工作。评选为部级文明建设事务所的,由司法部颁发“司法部部级文明建设事务所”标牌和荣誉证书。
(四)部文明律师事务所评审委员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审验收工作。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评为部级文明建设事务所的,评审委员会每两年复评一次,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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