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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 1997-11-20 发文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1997-11-20 执行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1900-01-01 第一条 为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专门负责维权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全国或本地区律师的维权工作。对依法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合法执业、人身、财产权益的律师,提供援助。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同级律师协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 (二)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规范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并切实加以保护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四)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单位推动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五)在律协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直接为受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 (六)及时总结维权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及解决情况,由地方律师协会上报全国律师协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律协维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当地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聘任。 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各地方律协维权委员会主任、及其各地律协推选的律师所组成。 根据需要,各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可以聘任支持律师工作的其他部门、组织的人员为维权委员会的顾问。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工作程序为: (一)受理、登记各类维权案件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案件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下级律协调查、核实); (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律师协会,同级律师协会根据维权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援助受害律师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四)如侵权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本地区解决有困难的案件,地方律师协会应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材料报上级律师协会。 第七条 各地的维权案件原则上由本地区律师协会或本地维权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负责承办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侵权案件。 第八条 对于由上级律师协会交办的维权案件,下级律师协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对无故拖延不予办理、不向上级律师协会汇报的,上级律师协会有权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同级律师协会承担。各级律师协会应从会费中抽出一定比例或接受、律师及社会捐献,设立维权专项基金。 第十条 本规则自1998年1月1日施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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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
1997-11-20
发文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1997-11-20
执行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1900-01-01
第一条 为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专门负责维权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全国或本地区律师的维权工作。对依法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合法执业、人身、财产权益的律师,提供援助。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同级律师协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
(二)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规范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并切实加以保护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四)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单位推动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五)在律协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直接为受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
(六)及时总结维权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及解决情况,由地方律师协会上报全国律师协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律协维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当地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聘任。
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各地方律协维权委员会主任、及其各地律协推选的律师所组成。
根据需要,各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可以聘任支持律师工作的其他部门、组织的人员为维权委员会的顾问。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工作程序为:
(一)受理、登记各类维权案件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案件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下级律协调查、核实);
(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律师协会,同级律师协会根据维权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援助受害律师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四)如侵权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本地区解决有困难的案件,地方律师协会应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材料报上级律师协会。
第七条 各地的维权案件原则上由本地区律师协会或本地维权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负责承办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侵权案件。
第八条 对于由上级律师协会交办的维权案件,下级律师协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对无故拖延不予办理、不向上级律师协会汇报的,上级律师协会有权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同级律师协会承担。各级律师协会应从会费中抽出一定比例或接受、律师及社会捐献,设立维权专项基金。
第十条 本规则自1998年1月1日施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