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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08-31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复[1999]9号 发布日期:1999-08-31 执行日期:1999-08-31 失效日期:1900-01-01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1999年7月28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王兴诉哈尔滨市司法局行政诉讼案相关问题的请示》(黑司发〔1999〕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申请在其户籍地以外市、县的注册执业,应当符合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律师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是指:律师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可以到其律师事务所在地市、县以上的地区履行职责;不应理解为注册地不受限制。 三、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律师管理有关、、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 此复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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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08-31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复[1999]9号
发布日期:1999-08-31
执行日期:1999-08-31
失效日期:1900-01-01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1999年7月28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王兴诉哈尔滨市司法局行政诉讼案相关问题的请示》(黑司发〔1999〕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申请在其户籍地以外市、县的注册执业,应当符合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律师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是指:律师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可以到其律师事务所在地市、县以上的地区履行职责;不应理解为注册地不受限制。
三、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律师管理有关、、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
此复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