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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2000-06-07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复[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6-07 执行日期:2000-06-07 失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合伙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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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2000-06-07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复[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6-07
执行日期:2000-06-07
失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合伙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