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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从业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0-07-17 发文单位: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发布日期:2000-07-17 执行日期:2000-07-17 失效日期:1900-01-01 为了加强证券从业事务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业务的管理,更好地执行《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现就证券从业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业务资格认可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确认的证券从业资格。同时,每家律师事务所至少须有4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执业律师,其中不少于3名律师分别承办过涉及境外股票发行、上市(不包括B股)的法律业务。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须于2000年8月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报送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及传真; 2.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姓名及简历; 3.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的执业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列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承办过的涉及境外发行股票、上市法律业务的主要个案及所办业务简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和查询信息(客户名称、联系人、电话及传真等); 5.说明律师事务所及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最近两年内是否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将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可可以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并在报纸上公布。名单公布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他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法律师事务出具的法律文件。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须由两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报送材料请寄: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综合处 邮编:100032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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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从业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0-07-17
发文单位: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发布日期:2000-07-17
执行日期:2000-07-17
失效日期:1900-01-01
为了加强证券从业事务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业务的管理,更好地执行《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现就证券从业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业务资格认可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确认的证券从业资格。同时,每家律师事务所至少须有4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执业律师,其中不少于3名律师分别承办过涉及境外股票发行、上市(不包括B股)的法律业务。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须于2000年8月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报送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及传真;
2.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姓名及简历;
3.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的执业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列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承办过的涉及境外发行股票、上市法律业务的主要个案及所办业务简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和查询信息(客户名称、联系人、电话及传真等);
5.说明律师事务所及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最近两年内是否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将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可可以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并在报纸上公布。名单公布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他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法律师事务出具的法律文件。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须由两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报送材料请寄: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综合处 邮编:100032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