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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2001]68号 发布日期:2001-9-25 执行日期:2001-9-2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的自然条件和发展现状,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全省城市绿化的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公共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形成城市建成区绿化指标先进,绿地分布均衡,服务半径合理,城市周围绿地环绕,城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防护林分布合理,具有南亚热带植物群落和岭南园林特色的城市绿化体系。 当前我省城市绿化的重点是搞好普遍绿化,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做到黄土不露天。要着重加强城市周围山体、水体的保护和绿化,建设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区之间的绿化隔离带,营造城市的“绿环”;要搞好江河湖涌的环境整治和城市主要干道的改造,建设滨河绿化带和园林景观路,在城市进出口的公路、铁路两边,江河两岸建成生态功能强,绿化、美化、安全融为一体的绿色通道,形成城市的风光带;要大力提高城市中心区和老城区的绿地率,改善中心区的人居环境。 二、高起点编制规划,严格按规划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包括绿化规划的内容,并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近期内对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其中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市检查结果于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汇总后于年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2002年底前编制完成。已经编制完成,但已经不适应城市绿化建设需要或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2001年底前修改、补充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要严格按城市绿化规划实施。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预留绿地;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坐标控制线,编制各类绿地的名录,与城市绿地系统一起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到占补平衡,由建设单位交纳绿化补偿金,原则上在同区内进行异地绿化。 三、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城市绿地 要千方百计增加旧城区的绿地。城市的旧区改造,应成片改造,配套建设,容积率不得低于改造前,预留绿地不得低于25%;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综合整治,腾出土地增加旧城区的绿地;城区内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应责成权属单位进行绿化,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绿化费用由土地权属单位支付。 要加强各项建设配套绿地的管理。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必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项目绿地的征用,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完成配套绿地的征用或拆迁工作;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有关规划验收和申领权证的手续。 四、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资体制。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补助城市及周围的绿化隔离带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等跨流域生态环境的建设。每年城市绿化建设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城市建设总投资的5%,城市绿化的维护资金,不得低于当前城市建设维护费的15%。要实行城市绿化分级、分部门、分单位建设管理,将管理与建设、养护相分离,积极开展认建认养绿地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努力拓宽城市绿化的资金渠道;要制定有效的措施,确保城市的各类项目的绿化配套资金比例,用于配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五、加强城市绿化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绿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化的法规体系。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查处侵占绿地,乱砍滥伐树木和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各类违法行为,违法占用绿地的,要限期退还,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审批和补偿办法,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不得已情况下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树木的,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程序报批,并按规定实行补偿。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确保城市绿化的质量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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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2001]68号
发布日期:2001-9-25
执行日期:2001-9-2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的自然条件和发展现状,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全省城市绿化的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公共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形成城市建成区绿化指标先进,绿地分布均衡,服务半径合理,城市周围绿地环绕,城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防护林分布合理,具有南亚热带植物群落和岭南园林特色的城市绿化体系。
当前我省城市绿化的重点是搞好普遍绿化,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做到黄土不露天。要着重加强城市周围山体、水体的保护和绿化,建设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区之间的绿化隔离带,营造城市的“绿环”;要搞好江河湖涌的环境整治和城市主要干道的改造,建设滨河绿化带和园林景观路,在城市进出口的公路、铁路两边,江河两岸建成生态功能强,绿化、美化、安全融为一体的绿色通道,形成城市的风光带;要大力提高城市中心区和老城区的绿地率,改善中心区的人居环境。
二、高起点编制规划,严格按规划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包括绿化规划的内容,并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近期内对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其中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市检查结果于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汇总后于年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2002年底前编制完成。已经编制完成,但已经不适应城市绿化建设需要或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2001年底前修改、补充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要严格按城市绿化规划实施。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预留绿地;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坐标控制线,编制各类绿地的名录,与城市绿地系统一起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到占补平衡,由建设单位交纳绿化补偿金,原则上在同区内进行异地绿化。
三、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城市绿地
要千方百计增加旧城区的绿地。城市的旧区改造,应成片改造,配套建设,容积率不得低于改造前,预留绿地不得低于25%;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综合整治,腾出土地增加旧城区的绿地;城区内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应责成权属单位进行绿化,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绿化费用由土地权属单位支付。
要加强各项建设配套绿地的管理。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必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项目绿地的征用,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完成配套绿地的征用或拆迁工作;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有关规划验收和申领权证的手续。
四、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资体制。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补助城市及周围的绿化隔离带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等跨流域生态环境的建设。每年城市绿化建设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城市建设总投资的5%,城市绿化的维护资金,不得低于当前城市建设维护费的15%。要实行城市绿化分级、分部门、分单位建设管理,将管理与建设、养护相分离,积极开展认建认养绿地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努力拓宽城市绿化的资金渠道;要制定有效的措施,确保城市的各类项目的绿化配套资金比例,用于配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五、加强城市绿化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绿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化的法规体系。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查处侵占绿地,乱砍滥伐树木和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各类违法行为,违法占用绿地的,要限期退还,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审批和补偿办法,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不得已情况下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树木的,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程序报批,并按规定实行补偿。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确保城市绿化的质量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