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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1:46: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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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2-07-29   
发文单位: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2-07-29
执行日期:2002-07-29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答复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这对采用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批复》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不断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用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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