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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11-20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监[2002]255号 发布日期:2002-11-20 执行日期:2002-11-20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预字〔200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的实际,认真配合贯彻执行。 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在中央制定的西部开发“十五规划”中,仅公路、铁路、机场建设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就达3000亿元以上。如果监管工作不到位,容易产生腐败,诱发犯罪。因此,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现结合建设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把反对和预防腐败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在西部开发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对如何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如何与有关部门携手合作,以充分发挥行政、纪检监察、检察“三道防线”的整体合力,共同开展在西部开发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要认真研究,狠抓落实。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抓好“三审、两交易、一服务”的源头治腐重点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继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管力度,健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要重点解决有关监管工作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存在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一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地方的有形建筑市场在运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费不合理,以及分割市场和行业保护等问题。 三、认真抓好建设、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实施,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及建设工作按程序办事。要切实开展“双优”(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特别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在建、新建和计划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影响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项目,要重点抓好建设用地的出让、批租,规划的“一书两证”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等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等易出问题的环节,并进行专项治理,加强监督检查。 四、转变政府职能,公开办事制度。要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工作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减少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凡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离,妨碍公平竞争,以及难于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要坚决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一律通过市场机制运作;该撤销的撤销,该转移、下放的转移、下放。要做到职责明确,公开、公正。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责任审计,坚决取消“小金库”,并继续做好“治乱减负”工作。 五、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在西部开发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作为一项重大事项纳入年度《责任制》的工作中,提出相应的标准与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要和有关的行政、纪检监察、检察部门相互合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配合的通知》(高检会〔2001〕8号)的要求,加强预防网络建设,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设防,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高检发预字〔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总体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反腐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结合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有特色、有重点的预防工作,促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工作总体要求是,打防并举,强化监督,立足职能,加强协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3、要根据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科技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及实施进程,针对近一个时期在建、新开工、计划开工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能源工程、重大水利工程、重大市政工程、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重大信息系统工程、重大扶贫开发工程、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社会发展项目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本地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预防工作。 4、检察机关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的预防工作一般按属地原则进行。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地区的,有关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因跨地区等情况需要整体部署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协调。 5、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重点建设项目主管和稽查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和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掌握立项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协调预防计划和预防活动,增强合力。 6、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及时消除和减少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 7、积极开展预防调查,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把握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加强对策研究,向有关领导机关和管理部门、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预防对策。 8、主动支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推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建筑单位廉政信用档案制、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双签制”等管理机制,并将其与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有机结合。 9、根据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参加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执法部门、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或者充分运用有关部门的检查结果,从中发现可能诱发或隐藏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意见,推动预防措施和要求的落实。 10、要结合查办重点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 检察建议应同时抄送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稽查部门、审计部门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11、积极开展和预防方法咨询。咨询内容的重点是区分职务犯罪罪与非罪界限方面的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内部防范机制方面的措施和对策。 12、通过举办讲座、预防公益宣传、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典型剖析、安排服刑人员悔罪说法等形式,开展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预防提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根据预防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等有关场所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以便及时发现、揭露职务犯罪,发挥警示威慑作用。 13、加强对重点建设领域行贿犯罪的预防,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监督,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防止和减少行贿犯罪的发生。对立案查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要及时建立档案,逐步建立行贿记录公示、查询系统。 14、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活动由预防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检察长审核批准。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预防工作的实施及效果的检查和考评,保证预防措施的落实。 下级检察院的预防工作方案要及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预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预防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预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总结各地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情况。 15、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要在检察长领导下进行,由一名副检察长负专责,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落实重点建设项目预防活动中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 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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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11-20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监[2002]255号
发布日期:2002-11-20
执行日期:2002-11-20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预字〔200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的实际,认真配合贯彻执行。
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在中央制定的西部开发“十五规划”中,仅公路、铁路、机场建设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就达3000亿元以上。如果监管工作不到位,容易产生腐败,诱发犯罪。因此,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现结合建设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把反对和预防腐败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在西部开发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对如何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如何与有关部门携手合作,以充分发挥行政、纪检监察、检察“三道防线”的整体合力,共同开展在西部开发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要认真研究,狠抓落实。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抓好“三审、两交易、一服务”的源头治腐重点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继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管力度,健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要重点解决有关监管工作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存在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一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地方的有形建筑市场在运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费不合理,以及分割市场和行业保护等问题。
三、认真抓好建设、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实施,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及建设工作按程序办事。要切实开展“双优”(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特别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在建、新建和计划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影响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项目,要重点抓好建设用地的出让、批租,规划的“一书两证”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等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等易出问题的环节,并进行专项治理,加强监督检查。
四、转变政府职能,公开办事制度。要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工作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减少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凡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离,妨碍公平竞争,以及难于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要坚决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一律通过市场机制运作;该撤销的撤销,该转移、下放的转移、下放。要做到职责明确,公开、公正。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责任审计,坚决取消“小金库”,并继续做好“治乱减负”工作。
五、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在西部开发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作为一项重大事项纳入年度《责任制》的工作中,提出相应的标准与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要和有关的行政、纪检监察、检察部门相互合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配合的通知》(高检会〔2001〕8号)的要求,加强预防网络建设,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设防,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高检发预字〔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总体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反腐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结合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有特色、有重点的预防工作,促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工作总体要求是,打防并举,强化监督,立足职能,加强协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3、要根据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科技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及实施进程,针对近一个时期在建、新开工、计划开工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能源工程、重大水利工程、重大市政工程、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重大信息系统工程、重大扶贫开发工程、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社会发展项目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本地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预防工作。
4、检察机关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的预防工作一般按属地原则进行。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地区的,有关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因跨地区等情况需要整体部署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协调。
5、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重点建设项目主管和稽查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和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掌握立项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协调预防计划和预防活动,增强合力。
6、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及时消除和减少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
7、积极开展预防调查,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把握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加强对策研究,向有关领导机关和管理部门、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预防对策。
8、主动支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推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建筑单位廉政信用档案制、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双签制”等管理机制,并将其与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有机结合。
9、根据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参加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执法部门、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或者充分运用有关部门的检查结果,从中发现可能诱发或隐藏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意见,推动预防措施和要求的落实。
10、要结合查办重点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
检察建议应同时抄送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稽查部门、审计部门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11、积极开展和预防方法咨询。咨询内容的重点是区分职务犯罪罪与非罪界限方面的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内部防范机制方面的措施和对策。
12、通过举办讲座、预防公益宣传、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典型剖析、安排服刑人员悔罪说法等形式,开展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预防提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根据预防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等有关场所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以便及时发现、揭露职务犯罪,发挥警示威慑作用。
13、加强对重点建设领域行贿犯罪的预防,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监督,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防止和减少行贿犯罪的发生。对立案查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要及时建立档案,逐步建立行贿记录公示、查询系统。
14、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活动由预防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检察长审核批准。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预防工作的实施及效果的检查和考评,保证预防措施的落实。
下级检察院的预防工作方案要及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预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预防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预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总结各地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情况。
15、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要在检察长领导下进行,由一名副检察长负专责,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落实重点建设项目预防活动中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
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