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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2002-03-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二他字第18号 发布日期:2002-03-06 执行日期:2002-03-06 江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自杀”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此复 二~~二年三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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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2002-03-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二他字第18号
发布日期:2002-03-06
执行日期:2002-03-06
江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自杀”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此复
二~~二年三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