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部委规章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10 水利科技计划实施中失信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24-10-21 11:31:2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1
121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国科科函〔2010〕9号
发布日期:
2010-08-13
实施日期:
2010-08-1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为推动水利行业科研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和《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6[56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含水利标准化项目)实施中,加强失信行为管理,建立“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与管理信用档案”制度。
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与管理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记录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在项目执行与管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信用档案记录将作为各类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立项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 记入信用档案的失信行为
1、未及时申请并经批准,擅自更改任务书(或实施方案)要求者,包括:
⑴ 任务内容
⑵ 考核目标
⑶ 计划进度
⑷ 合作单位
⑸ 项目负责人
⑹ 实施地点或依托工程
以上事项将被逐项认定并记入信用档案。
2、未及时申请并经批准,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者;
3、未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总结、年度报告者;
4、项目整改措施不力者。
二、 失信行为记入规则
1、对于项目负责人,以所承担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作为计量单位,即以上失信行为每发生一次,记入一次,并将对应项目记为失信项目;
2、对于承担单位,以管理的失信项目数量作为计量单位,即每有一个失信项目,记入一次,并将该单位记为失信承担单位;
3、对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以归口管理的失信承担单位数量作为计量单位,即每有一个失信承担单位,记入一次。
三、 处理办法
1、对于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任务书(或实施方案)中明确认定的人员。
对于发生一次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责成承担单位对其提出内部批评;对于发生两次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自该项目验收结题次年起2年内,取消该项目负责人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2、对于项目承担单位
目承担单位指承担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实体。对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科学院、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特指其下属的研究所或中心。
对于失信项目总数超过3个或超过承担项目比例20%以上(含)的单位,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自所有失信项目整改完成次年起2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3、对于归口管理单位
归口管理单位指水利部各直属单位、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及相关高校等。
对于失信承担单位总数超过3个或超过承担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单位数量比例20%以上(含)的归口管理单位,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自所属失信承担单位整改完成次年起1年内,取消该归口管理单位推荐所属单位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四、 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取消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期满后,失信行为不予累计,重新计数。
五、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每年两次对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失信情况进行通报。
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七、 本办法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为推动水利行业科研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和《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6[56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含水利标准化项目)实施中,加强失信行为管理,建立“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与管理信用档案”制度。
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与管理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记录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在项目执行与管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信用档案记录将作为各类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立项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 记入信用档案的失信行为
1、未及时申请并经批准,擅自更改任务书(或实施方案)要求者,包括:
⑴ 任务内容
⑵ 考核目标
⑶ 计划进度
⑷ 合作单位
⑸ 项目负责人
⑹ 实施地点或依托工程
以上事项将被逐项认定并记入信用档案。
2、未及时申请并经批准,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者;
3、未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总结、年度报告者;
4、项目整改措施不力者。
二、 失信行为记入规则
1、对于项目负责人,以所承担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作为计量单位,即以上失信行为每发生一次,记入一次,并将对应项目记为失信项目;
2、对于承担单位,以管理的失信项目数量作为计量单位,即每有一个失信项目,记入一次,并将该单位记为失信承担单位;
3、对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以归口管理的失信承担单位数量作为计量单位,即每有一个失信承担单位,记入一次。
三、 处理办法
1、对于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任务书(或实施方案)中明确认定的人员。
对于发生一次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责成承担单位对其提出内部批评;对于发生两次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自该项目验收结题次年起2年内,取消该项目负责人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2、对于项目承担单位
目承担单位指承担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实体。对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科学院、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特指其下属的研究所或中心。
对于失信项目总数超过3个或超过承担项目比例20%以上(含)的单位,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自所有失信项目整改完成次年起2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3、对于归口管理单位
归口管理单位指水利部各直属单位、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及相关高校等。
对于失信承担单位总数超过3个或超过承担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单位数量比例20%以上(含)的归口管理单位,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自所属失信承担单位整改完成次年起1年内,取消该归口管理单位推荐所属单位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四、 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取消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期满后,失信行为不予累计,重新计数。
五、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每年两次对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失信情况进行通报。
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七、 本办法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