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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昌华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 | | | 该企业一是没有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对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核准通知的要求建设,擅自变更项目核准内容,批小建大。二是违规自行调试。在项目建设、调试、试生产期间屡次出现事故隐患,未能整改消除,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是生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企业负责人严重失职。在事故喷嘴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的紧急情况下,矸石发电公司相关负责人没有立即赶到现场处置,没有紧急下令停炉,没有及时向华强集团公司报告。四是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特种岗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安全风险不能正确辨识;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缺乏有效处置机制和能力。导致发生湖北宜昌“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造成22人死亡、4人受伤。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 | | | | | | 该企业采用行贿手段,与事故单位设备采购人员勾结,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生产高温高压设备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制造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低劣事故喷嘴,并伪造产品检测合格证,销售给事故单位使用,导致发生湖北宜昌“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造成22人死亡、4人受伤。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3 | |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路(长兴大厦)三楼 | | | | 该企业作为项目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不具备资质的黎剑锋使用本企业的资质,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工程施工实际中只收取管理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未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广州市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4 | | | | | | 该企业作为项目土建总承包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允许不具备资质个人黎剑锋使用本企业的资质,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土建总承包工程,将包括劳务分包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装饰装修专业工程都分包给黎剑锋挂靠的施工单位;派出下属分公司市政建筑分公司到土建项目的人员安全管理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未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安排备案项目经理到其他项目负责工作,致使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岗履行职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为项目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未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提前开始施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组织编制屋面防腐板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未及时督促项目部消除高处作业无生命绳、无兜底安全网等事故隐患,造成事故发生,对广州市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5 |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3801-3804单元 | | | | 该企业作为项目监理单位,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足够的项目监理部人员,且项目监理部人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派驻贺利军全程担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而是于2015年12月7日后指定不具备资格的晏有志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工作;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和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广州市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6 |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前进中路3号第4栋自编365房 | | | | 该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在未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提前要求开始施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向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或报监手续时,未提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是对于监理单位派出进场的监理人员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问题把关不严,在要求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后未对新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二是对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现场监督不力问题未进行有效督促整改,2017年3月21日,监理例会上提出了钢结构高处作业关于安全兜底网、安全带、现场监督的问题,建设单位参会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落实高处作业的防护措施;对广州市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7 | | | | | | 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未按吊装施工专项方案进行施工。方案中采用申请临时交通管制夜间在围蔽外道路上摆置汽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支腿的摆置区域地基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且有支承面验收程序,合格后方能开始吊装。实际实施时,施工单位采用白天在围蔽内边坡处摆置汽车起重机,未执行吊装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封场、清场要求;吊装作业前未履行验收手续。汽车起重机进场时未按照规定报审、查验,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吊装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检查、发现。该公司对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8 | | | | | | 该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虽然对施工单位停工期间存在违规作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对施工单位不按吊装方案施工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9 | | | | | | 该企业虽然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但未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管理不严;忽视安全生产,未能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在施工现场未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同意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工申请,作为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工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日常监管不到位,对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10 | | | | | | 2017年10月26日,该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并且迟报。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
11 | | | | | | 2016年9月17日,该企业发生1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上报死亡2人,隐瞒2人。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
12 | | | | | | 2017年7月11日,该企业负责的伊金霍洛旗北方民国城东城门木结构角楼工程坍塌,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13 | | | | | | 2017年8月15日,该企业所属车辆在沈海高速179km+400m处发生两车相撞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14 | | | | | | 2017年8月1日,该企业在怡景嘉园工地拆除临时楼房平台时发生一起坍塌较大责任事故,造成5名施工人员死亡、1人受伤。 |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15 | | | | | | 该企业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
16 | | | | | | 2017年4月,该企业被查出众多安全隐患责令停产整改,2017年5月,复查发现企业存在的重点隐患均未整改到位,企业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拒不停产停业。 |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
17 | | | | | | 2017年6月22日,检查发现该企业非法储存乙醇和甲醇。 | |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
18 | | | | | | 检查发现该企业伪造4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 |
19 | | | | | | 2012年4月23日,该单位因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被马鞍山市安全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15万元。执行过程中,多次催缴、张贴罚款催告书,企业只缴纳了5万元罚款,剩余罚款至今拒不缴纳。 | |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 |
20 | | | | | | | |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 |
21 | | | | | | 该企业10602运输巷违规采用胶带包裹T2瓦斯传感器,逃避监管。 | |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 |
22 |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红林乡沟底煤矿 | | | | | 该企业1093运输巷迎头瓦斯探头人为遮挡,逃避监管。 | |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 |
23 | | | | | | 该企业10902采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2.08%,采面仍在放炮作业,未在上隅角吊挂便携式瓦检仪,且将瓦斯传感器吊挂在回风流中,不能正常监测该地点瓦斯浓度。 | |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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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 | | | | 2017年2月28日,该企业发生1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 | | |
30 | | | | | | 2017年5月30日,该企业该发生一起事故,存在迟报行为。 | | |
31 | | | | | | 2017年5月6日,该企业发生一起事故,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存在迟报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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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北关交通巷玄冬花园19号楼8号商铺 | | | | 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没有按时限要求上报(迟报)。 | | |
34 | | | | | | 2017年4月15日,该企业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2人,4月26日才上报,属于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 | |
35 | | | | | | |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
36 | | | | | | |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
37 | | | | | | 2017年9月7日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淘汰落后以掘代采的采煤工艺,隐瞒采煤工作面。 |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采取隐蔽、欺骗方式逃避安全监管监察。 |
38 | |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锦泰家园社区姚家村(莒州路中段) | | | | 该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非法经营汽油、柴油。 | |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
39 | | | | | | | |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
40 | | | | | | 该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 |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
41 | | | | | | 该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 | |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
42 | | | | | | 该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 | 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
43 | | | | | | 该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 | 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
44 | | | | | | 该企业于2016年12月3日发生瓦斯爆炸特别重大责任事故,造成32人死亡,被纳入2016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经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审核,继续纳入“黑名单”管理。 | | 管理期限届满,经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符合移出条件。 |
45 | | | | | | 该企业于2016年3月23日发生瓦斯爆炸重大责任事故,造成20人死亡,被纳入2016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经山西煤矿安监局审核,继续纳入“黑名单”管理。 | | 管理期限届满,经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符合移出条件。 |
46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白芨沟矿挺进路1栋1单元8号 | | | | 该企业于2016年9月27日发生瓦斯爆炸重大责任事故,造成20人死亡,被纳入2016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经宁夏煤矿安监局审核,继续纳入“黑名单”管理。 | | 管理期限届满,经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符合移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