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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11 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2021-11-18 15:40:09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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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1-10-28
实施日期:
2011-10-28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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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通告
2008年12月1日,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减轻了对人民工作生活的影响,提高了事故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工作,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内,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相关专题: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 (8/8)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相关专题:
应当报警的交通事故 (3/3)
】
第四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实行车辆定损理赔、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无需公安交通警察和保险理赔人员到事故现场处理,当事人自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撤离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二)各自向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三)填写《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式样附后),签字后各持一份;
(四)需要办理理赔的,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一起驾事故车辆到“理赔服务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办理定损理赔手续。
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凭《协议书》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方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超过5000元,当事人、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申请驻点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协议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七条 《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由全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各方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互碰自赔”处理机制进行理赔。各方当事人可在“理赔服务中心”内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定损。
(一)事故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各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验。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交通民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或双方自行协商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九)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各方负同等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造成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未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派驻在“理赔服务中心”民警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广西公安厅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协调,着手制定本办法配套的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
,
应当报警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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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通告
2008年12月1日,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减轻了对人民工作生活的影响,提高了事故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工作,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sign_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内,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sign_1]
[sign_2]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sign_2]
第四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实行车辆定损理赔、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无需公安交通警察和保险理赔人员到事故现场处理,当事人自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撤离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二)各自向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三)填写《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式样附后),签字后各持一份;
(四)需要办理理赔的,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一起驾事故车辆到“理赔服务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办理定损理赔手续。
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凭《协议书》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方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超过5000元,当事人、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申请驻点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协议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七条 《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由全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各方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互碰自赔”处理机制进行理赔。各方当事人可在“理赔服务中心”内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定损。
(一)事故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各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验。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交通民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或双方自行协商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九)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各方负同等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造成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未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派驻在“理赔服务中心”民警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广西公安厅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协调,着手制定本办法配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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