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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关于加强刑事裁判同步审查进一步完善刑事抗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处、办),宁铁两级检察院公诉科(处): 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刑事裁判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桂检发诉字〔2010〕30号)和《广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刑事指令抗诉、建议抗诉工作意见(试行)》(桂检诉发〔2013〕26号)的规定,严格刑事判决裁定审查工作,积极推动刑事抗诉一体化工作机制,为全区刑事抗诉工作处于全国先进行列作出了贡献。但自去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在办理抗诉、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各级院不同程度存在影响抗诉案件质量的各种问题。有的案件程序违法(如桂林市七星区院办理的黄双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有的案件上级院明确不支持抗诉而抗诉(如北海市院提出抗诉的杨德杰等11人故意伤害案)、有的案件判决认定量刑情节错误而未抗诉(如南宁市院办理的邓子旋等3人抢劫案)、有的案件对团伙犯罪量刑明显不当而未抗诉(如桂林市秀峰区院办理的蒋柏新等17人故意伤害案)等。为进一步推进刑事抗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全区刑事抗诉工作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现对全区检察机关刑事裁判同步审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实行上下级检察院刑事裁判同步审查的案件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命案(故意犯罪)、涉黑涉恶案件、未成年人团伙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敏感案件、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等。 二、 上下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刑事裁判文书的重点是:人民法院未全部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改变指控定性,认定累犯、自首、立功、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刑事和解过程中赔偿情况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下一级检察院收到属于同步审查案件的同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后,应当于次日口头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两日内将案件的相关文书(包括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一、二审判决、裁定书)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四、 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审查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经部门讨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将部门意见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五、 上一级检察院收到下一级检察院报送的案件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经部门讨论,在抗诉期限内将最终处理意见反馈至下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拟不提出抗诉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理由充分的,可以指令下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 上一级检察院经审查下一级检察院报送的案件材料,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的,可要求下一级检察院汇报。 七、 以下情形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除事实的认定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量刑跨越法定刑幅度等特殊情形外: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后或经原审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裁定维持原判的案件,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的;收到同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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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关于加强刑事裁判同步审查进一步完善刑事抗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处、办),宁铁两级检察院公诉科(处):
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刑事裁判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桂检发诉字〔2010〕30号)和《广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刑事指令抗诉、建议抗诉工作意见(试行)》(桂检诉发〔2013〕26号)的规定,严格刑事判决裁定审查工作,积极推动刑事抗诉一体化工作机制,为全区刑事抗诉工作处于全国先进行列作出了贡献。但自去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在办理抗诉、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各级院不同程度存在影响抗诉案件质量的各种问题。有的案件程序违法(如桂林市七星区院办理的黄双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有的案件上级院明确不支持抗诉而抗诉(如北海市院提出抗诉的杨德杰等11人故意伤害案)、有的案件判决认定量刑情节错误而未抗诉(如南宁市院办理的邓子旋等3人抢劫案)、有的案件对团伙犯罪量刑明显不当而未抗诉(如桂林市秀峰区院办理的蒋柏新等17人故意伤害案)等。为进一步推进刑事抗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全区刑事抗诉工作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现对全区检察机关刑事裁判同步审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实行上下级检察院刑事裁判同步审查的案件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命案(故意犯罪)、涉黑涉恶案件、未成年人团伙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敏感案件、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等。
二、 上下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刑事裁判文书的重点是:人民法院未全部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改变指控定性,认定累犯、自首、立功、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刑事和解过程中赔偿情况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下一级检察院收到属于同步审查案件的同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后,应当于次日口头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两日内将案件的相关文书(包括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一、二审判决、裁定书)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四、 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审查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经部门讨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将部门意见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五、 上一级检察院收到下一级检察院报送的案件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经部门讨论,在抗诉期限内将最终处理意见反馈至下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拟不提出抗诉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理由充分的,可以指令下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 上一级检察院经审查下一级检察院报送的案件材料,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的,可要求下一级检察院汇报。
七、 以下情形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除事实的认定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量刑跨越法定刑幅度等特殊情形外: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后或经原审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裁定维持原判的案件,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的;收到同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