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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14:06:29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2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庆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庆政办发〔2015〕189号
发布日期: 2015-11-17
实施日期: 2015-11-1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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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4部门庆阳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制定的《庆阳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庆阳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
庆阳市公安局 庆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庆阳市交通运输局 庆阳市监察局
为规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甘公办发〔2015〕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在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公路里程倍增的形势下,实现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总体平稳。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偏高,特别是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较大事故近年屡有发生,成为影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关键因素。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工作责任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调查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调查原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和“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现场应急处置依据《庆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庆政办发〔2014〕191号)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调查。
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或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市长担任。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车辆以及其它从事生产、经营、工作活动的客、货运输的车辆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牵头组织调查。个人自有或者虽属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所有,但从事非生产、经营、工作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市政府授权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牵头组织调查。
副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 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
事故调查组下设3个工作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1.  综合管理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派员参加。负责核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责任追究等建议;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调查材料,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核实证据,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如下:
(1)事故救援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事故原因、性质;
(2)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相关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3)事故技术调查所获证据和认定情况;
(4)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  技术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事故发生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员参加。根据事故发生地县区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车辆、道路技术鉴定工作情况,分析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出事故认定,按照司法程序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请事故调查组审定。调查报告内容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检验鉴定所获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适用法律、法规及当事人责任划分;
(5)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3.  责任追究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和相关县区监察部门派员参加。负责根据综合管理组提供的事故调查情况及追责建议范围,按照《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监察部第28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甘肃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5号)等以及庆阳市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  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要为其保密。
4.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6.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  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报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按有关规定处理。
9.  由于人员伤亡数量及财产损失变化超出调查组处理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程序及内容
(一)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县区公安机关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案后,初步确认属于较大(含)以上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区政府报告,县区政府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市政府接到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确认事故性质并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证据保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区)有关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立即提取封存以下档案、材料:
1.  事故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档案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机构的查验、检验资料数据记录;事故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管理档案及交通违法记录;事故车辆的历史交通违法、事故记录等;
2.  事故车辆属于营运性质的,应当封存交通运管部门的营运企业资质审查、车辆登记、维护、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类型评定以及驾驶人从业资格审查、安全教育培训等档案资料;
3.  事故车辆隶属运输企业及单位的,应当封存企业及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驾驶人日常安全学习教育、聘用审查、安全记录以及车辆安全技术例行检查、维护、运行线路、安装使用GPS和行驶记录仪情况等资料;
4.  事故车辆属于客运车辆的,还应当封存公路客运站(点)车辆出站(点)安全检查、售票、乘客及行李安检记录等资料;
5.  事故车辆的一级、二级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审查、事故车的维护保养档案等资料;
6.  事故发生路段的公路设计、建设、养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新建公路的施工、验收资料;
7.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的资料;
8.  其它需要封存的档案、材料。
(三)现场处置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法进行前期现场处置和调查取证,并妥善保护与事故责任追究有关的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拍摄现场照片,进行现场摄像,绘制现场图并制作勘验笔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要立即调取查阅事故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关于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痕迹、物证、勘查笔录、摄像等全部证据,将其作为技术原因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勘验取证补充相关证据。
(四)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要分别对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相关报告。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分析实验。
(五)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召集事故调查组成员讨论、签名,报请市政府审查、批复结案,并将批复下发给相关的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如系省级督办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批复结案。
(六)事故调查时限。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市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四、事故责任追究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依据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1.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2.  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
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责任追究;
4.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本单位按照事故报告及批复进行;
5.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备案。
(二)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或相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落实情况应当在市政府批复意见下发后60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会等部门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事故后,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未经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事故涉及外市单位的,事故调查组要将事故现场调查情况通报有关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由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一次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进行责任调查处理。事故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备案。
对影响恶劣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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